<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p><p class="ql-block">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p><p class="ql-block">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p><p class="ql-block">(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p><p class="ql-block">(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p><p class="ql-block">(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p><p class="ql-block">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