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管理水平,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教综〔2021〕33 号)文有关要求,请各班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做到每一位学生都知晓。 一、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br>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种情形。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特殊困难”:<br>1.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br>2.学生本人是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r>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br>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br>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br>6.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br>7.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br>8.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br>(二)免学杂费对象:<br>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其他困难家庭学生。<br> 二、资助标准 (一)助学金标准:<br> 分为2 档,第1 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50 元/学期;第2 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250 元/学期。第2 档资助对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资助总人数的一半。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的学生应作为第2 档资助。<br> (二)免学费标准:<div> 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作业本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核定。民办学校统一按照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420 元给予减免学费<br></div> 三、认定工作要求 <p class="ql-block">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 号)要求,在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海报、短信(微信)通知等形式,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和宣传学生资助政策,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学校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学校评议、认定时,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学校应及时回应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于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认定材料按学年统一建档、分类整理成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p> 四、申请材料说明 <p class="ql-block"><b>一、国家助学金项目</b></p><p class="ql-block"> (一)凡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先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p><p class="ql-block">本申请表学生填写至“个人承诺”一栏。学生可提供证明自己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材料,有证件则复印证件(如:建档立卡手册、低保证书、残疾证、孤儿证、社会福利证等),没有证件则需要提交乡镇或街道的家庭经济情况的盖章证明材料。</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二)递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可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p><p class="ql-block">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学生需要提供的材料有:</p><p class="ql-block">1.《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海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最后一栏无需填写,由学校做认定)</p><p class="ql-block">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p><p class="ql-block">3.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p><p class="ql-block">4.提交乡镇或街道办的家庭经济情况的盖章证明材料</p><p class="ql-block">5.学生本人社保卡(高一、高二必须)或者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并并在空白处写上班级、开户行,签上本人姓名。</p> <p class="ql-block"><b>二、减免学杂费项目</b>(国家助学金申请后,如还需要申请的)</p><p class="ql-block"> 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父母一方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p><p class="ql-block">申请本项目学生需要提供的材料有:</p><p class="ql-block">1. 《海南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p><p class="ql-block">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p><p class="ql-block">3.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p><p class="ql-block">4.申请减免学杂费的证件(低保证、优抚证、烈士证、疾病证明等)复印件</p><p class="ql-block">5.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或者区级以上民政局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p><p class="ql-block">学生需填写《海南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申请表》(附件3)</p> 纸质材料提交 <p class="ql-block"> 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启用修改后的资助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请各班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做到每一位学生都知晓。纸质材料集中交到年级组。校团委再与年级组对接。开学第一个月将召开专场关爱帮扶会,请有意向申请的学生参会。</p><p class="ql-block">学生提交材料地点:</p><p class="ql-block">高一年级:科学馆106(负责教师:张翠芬)</p><p class="ql-block">高二年级:南楼313(负责教师:杨静老师)</p><p class="ql-block">高三年级:北楼306(负责教师:陈小敏老师)</p><p class="ql-block">提交材料截止时间:2021年9月22日</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