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对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和普及,消费支付方式从传统的现金、银行卡转变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样化支付工具体系,其中移动支付是目前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在交易时只接受银行卡、互联网或者移动支付,拒收现金,这样可以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018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公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对认定拒收现金拒不整改的行为,人民银行将依法给予查处。<br><br><br> <br> 据央行网站消息,2020年四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16家单位主要为公园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保险公司等。上述被处罚单位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服务意识不强、或基于商业目的,张贴“拒收现金”标示牌,以“无接触”“上级要求”等为由,在有人值守且据完全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下,拒收现金。<br>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纸质人民币和硬币(统称:现金)、现在新出的数字人民币都是我国的合法货币,除非是支付的现金是假币、已经污损严重不能再使用或已经停止流通,否则在中国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也不能拒收现金,如果给合规现金而被拒收、必须用电子支付的事情发生了,就是违法了,必须要整肃和杜绝拒收现金的行为。 虽说在如今电子信息化的时代,线上支付方便快捷、安全、卫生,已经是绝大多数人采用的支付方式了,给大部分人带来了便利,但也有部分人(中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盲人等),是被隔离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之外的。中老年人群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接收和掌握现代电子信息工具的速度慢,现在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采用线上支付的手段,对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来说,反而不健康、不安全、不方便。而盲人等特殊群体,就更不可能独立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了。 所以,社会应该对考虑老人、盲人、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等不方便、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电脑和电子网络信息的人们,对他们进行特殊关照。必须要保留现金支付方式,杜绝一切拒收现金的行为,方便他们的购物和日常生活。而在特殊时期,也要在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应当配置当面指导和帮助志愿者,帮助老人、‘残疾人士’完成一些必须需要使用电子信息工具才能完成的操作。<br> 老年人、盲人等群体作为这个社会上的一部分,不应该被科技遗忘,不应该被边缘化,他们也有享受科技成果红利的权利。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相关法律法规小讲堂</b></h3> <h3><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h3><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br></b></div><h3><b>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b></h3>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br>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br>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br>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br>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b><br> 第三章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br>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br> 第七章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br><br><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b><br>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br>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