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86270号“HU AK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234826号 申请人:乐清市华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86270号“HU AK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0721264号“华肯HUA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div><br></div><div><br></div><div>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应急启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br></div><div><br></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