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31787号“百姓果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240523号 申请人:巫溪县万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31787号“百姓果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20773号“百姓果园”商标、第35528262号“百姓酒行”商标、第36220015号“百姓菜场”商标、第17774295号“百姓网银”商标、第8537511号“百姓通卡Rainbow 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近似商标的决定,故申请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div><br></div><div><br></div><div><br></div><div>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div><div><br></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