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纸珍”

绿智&德权知识产权专利查询APP

申请商标文字“纸珍”指定使用在白酒、烈酒(饮料)等<br>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包装特点的直接表述,而<br>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br>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br>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br>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br>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div><br></div>

商标

纸珍

第十一条

商标法

商品

第二项

第一款

申请

指定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