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同学们,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吗?这本手册或许你用得到!</p> <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p> <p class="ql-block">一、颁布修正</p><p class="ql-block">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p><p class="ql-block">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p><p class="ql-block">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p><p class="ql-block">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二、法律目录</p><p class="ql-block">第一章 总则</p><p class="ql-block">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p><p class="ql-block">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p><p class="ql-block">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p><p class="ql-block">第五章 受教育者</p><p class="ql-block">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p><p class="ql-block">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p><p class="ql-block">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p><p class="ql-block">第九章 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十章 附则</p> <p class="ql-block"> 三、制定《教育法》的必要性 </p><p class="ql-block">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明确提出了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教育事业的发展尚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育法》是为了通过法律的形式,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举措,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教育改革成果,引导和保障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制度;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等各类教育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使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p> <p class="ql-block"> 四、《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p><p class="ql-block">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就是要制定一部涉及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这部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其他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基本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在此基础上,还要抓紧制定《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一批教育法律、法规,并使之形成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规体系。 </p> <p class="ql-block"> 五、《教育法》的主要特点 </p><p class="ql-block"> 一是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p><p class="ql-block">《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要为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尽可能全面,把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重要事项,如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教育投入、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作全面的规定。同时,《教育法》也针对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如德育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教育经费在预算中单独列项等,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定。 </p><p class="ql-block"> 二是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p><p class="ql-block">《教育法》把4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学校法人地位及自主权,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等,巩固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同时,《教育法》也把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等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p><p class="ql-block">三是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p><p class="ql-block">《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只能对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做出原则规定,教育工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则要通过制定配套法规加以规范,但同时也注意了可操作性,特别是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和执法机关,使《教育法》的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