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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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小课堂 <ul class="ql-block"><li><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洗钱的概念和起源</b></li></ul><p class="ql-block">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赃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p><ul class="ql-block"><li><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反洗钱的定义</b></li></ul><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p><ul class="ql-block"><li><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常见的洗钱渠道</b></li></ul><p class="ql-block">1、现金走私;</p><p class="ql-block">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p><p class="ql-block">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p><p class="ql-block">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p><p class="ql-block">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p><p class="ql-block">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p><p class="ql-block">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p><p class="ql-block">8、设立外资公司;</p><p class="ql-block">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p><p class="ql-block">10、购买保险;</p><p class="ql-block">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p><p class="ql-block">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p><p class="ql-block">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p><ul class="ql-block"><li><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洗钱活动的危害 </b></li></ul><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 危害 1,洗钱会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危害2,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危害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声誉。</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危害4,洗钱活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危害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环境。</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危害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span></p> 反洗钱法律法规 <p class="ql-block"> 回顾我国反洗钱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从2006年我国通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初步评估及人大审议通过我国的第一部反洗钱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2007年正式成为FATF成员,到逐步完成第二轮、第三轮及第四轮反洗钱互评估。十余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反洗钱顶层法律制度建设,伴随着监管措施不断加码、监管科技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合规性逐步提升,如今我国已经从门外汉逐步跻身全球反洗钱合规工作的领导者之一。 在十余年间,部门规章等层面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规定不断推陈出新,规则制定与监管态度逐步科学规范。但是,作为反洗钱的顶层法律制度--《反洗钱法》却已经逐步落后于时代。并且,在近期完成的第四轮互评估中,评估报告也指出了我国《反洗钱法》的不足与修订建议。在前述背景下,2020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反洗钱法》的修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刑法修正案(针对洗钱犯罪条款进行了修订)出台后亦登上了历史舞台。</p><p class="ql-block"> 反洗钱行业一直存在监管压力大、反洗钱义务履行困难、技术要求高、整体合规意识薄弱等较多问题,笔者希望本文不仅能作为法规的介绍,也能作为不断强化与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宣传教材,为单位及个人提供具有现实意义的帮助。</p><p class="ql-block"><b>(一)洗钱罪</b></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p><p class="ql-block"><b>(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class="ql-block"><b>(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b></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b>(四)《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b></p><p class="ql-block">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法律制度对于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可疑交易报告,没有专门规定,该办法的发布实施弥补了这一空白。</p><p class="ql-block"><b> (五)《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b></p><p class="ql-block">为了预防洗钱和恐饰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1日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p> 央行2021年6月反洗钱处罚数据 <p class="ql-block">涉及区域:全国12个省、15个市作出的27笔处罚;</p><p class="ql-block">处罚笔数:2021年6月公布的反洗钱相关行政处罚共27笔;</p><p class="ql-block">作出处罚的机构:2021年6月共有15个央行分支机构开出罚单;</p><p class="ql-block">处罚金额:单位罚款总金额约1557.6万,个人罚款总金额约90.25万,合计约1647.85万;</p><p class="ql-block">大额罚单:2021年6月,处罚金额超过100万的罚单共6笔,罚金合计1039.55万元,涉及3家银行,1家证券,2家支付公司。</p><p class="ql-block"><b>2021上半年被处罚的各类机构详情:</b></p><p class="ql-block">1.商业银行</p><p class="ql-block">商业银行共193笔处罚,涉及142家机构,其中包括中、农、工、建、交、邮储6家国有行,8家股份制银行,22家城商行,78家农商行,24家村镇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及1家开发银行,处罚金额合计约14691万。</p><p class="ql-block">2. 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p><p class="ql-block">共25笔处罚,涉及25家机构,合计罚款金额约1396万。</p><p class="ql-block">3. 支付公司</p><p class="ql-block">支付公司共14笔处罚,涉及13家公司,罚款金额约8672万。</p><p class="ql-block">4. 证券公司</p><p class="ql-block">证券公司共7笔处罚,涉及7家证券公司,处罚金额合计约489万。</p><p class="ql-block">5. 保险公司</p><p class="ql-block">保险公司共共18笔处罚,涉及9家保险公司,处罚金额合计约909万。</p><p class="ql-block">6. 期货、信托</p><p class="ql-block">期货、信托公司各1笔处罚,各涉及1家机构,处罚金额分别是10.8万、107万。</p> 反洗钱案例 <ul class="ql-block"><li><b>利用证券期货业洗钱的特点</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利用证券、期货市场非法谋取利益并进行清洗。</p><p class="ql-block">二是将犯罪所得的黑钱通过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清洗。</p><p class="ql-block">主要手段包括:买卖股票和期货、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经纪人高额提成等。</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一:利用证券期货业洗钱</b></p><p class="ql-block"><b>1.银行经理挪亿元炒股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2000万余元。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将300万元划到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交换场交换提出报告单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制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p><p class="ql-block"><b>2.公司老总挪用资金炒股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王某挪用单位资金用来炒股,被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是辽宁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4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代为管理的23.51万元资金转到其在申银万国沈阳中山路营业部个人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用于炒股,至2006年4月一直未归还公司。期间,王某还于2005年10月17日起先后分5次从其股票账户内总计提出8万元他用,直至2006年4月17日存回该股票账户。2006年6月该公司决定将王某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此款归还该公司。因王某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二:某家族清洗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案</b></p><p class="ql-block"> 该案由某商业银行安徽分行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触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开展反洗钱调查,发现该线索与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汪某中”存在密切关联,具有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并开展案情会商、协助调查工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重要支持。2012年7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益等3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5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该案为我国宣判的首例证券业洗钱案。</p><ul class="ql-block"><li><b style="color: rgb(1, 1, 1);">洗钱手法</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开立在多家银行多个省市的分支网点。同时,发生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直接采取“人携钱走”的方式转移资金。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万元资金后,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四是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年,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基金会。2018年6月,基金会收到他人3300万元转账后,立即以网银方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至汪某益等人账户。</p><ul class="ql-block"><li><b>启示</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银行机构应强化代理开户审核。汪某益等人为帮助汪某中掩饰具额资金和来源,以代理方式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留存联系方式均为一致。除上报可疑交易的某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未能采取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给犯罪分子运用多账户实施资金清洗和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关注社会组织的洗钱风险。本案中,不法分子为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通过教育基金会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将资金流转轨迹复杂化,以达到洗钱犯罪目的。从中可见,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洗钱风险不容小觑,应引起关注。</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三:证券期货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金融诈骗,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诈骗资金违规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成为犯罪分子利用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实现跨银行的资金转移,规避公安机关的快速查询和止付的洗钱通道。案例情况2020年9月,苏州市公安机关接到多个受害人报案,称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或者老板实施诈骗,骗取金额11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其中,2起案件的涉案资金有较为明显的一致性:接收诈骗资金的账户均为马某在J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受害人将被诈骗资金转入J银行账户后,犯罪分子立即通过“银行转证券”将其转入在Z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再通过“证券转银行”转入绑定的其他银行账户。Z证券公司协助司法查询的结果显示,马某于2020年9月14日在Z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随后于9月15日发生交易427笔,转移涉案资金436.52万元。</p><ul class="ql-block"><li><b>案例分析 </b></li></ul><p class="ql-block">上述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再利用“银行转证券”“证券转银行”的功能切断资金链,主要有以下洗钱风险特征:1.绑定多个银行账户,利用证券期货行业多银行存管业务,模糊资金往来关系,规避监管,逃避打击。马某绑定了5个银行账户,达到相关政策允许绑定的最高数量;涉及的银行均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2.开户后仅进行资金划转,存在不以交易为目的的资金划转情况。账户开立后主要进行“银行转证券”“证券转银行”“台账间现金划转”交易,不发生股票、期货等交易,“银行转证券”的银行账户与“证券转银行”的不一致。且托管银行账户在3个及3个以上时,其中某账户被用于资金归集,仅发生“台账间现金划转”。</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四: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2017年7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称王某趸交保费2.65亿元,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且王某在2017年曾因操纵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处罚,初步判断王某及其交易对手合谋操纵证券市场,遂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洗钱手法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资金交易记录显示,王某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p><ul class="ql-block"><li><b>启示</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保险公司应强化保单可疑交易监测。该案中王某购买与其身份不符的巨额保险触发了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详尽,包含6个背景信息附件,为后续分析工作提供了十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对基金专户可疑交易的监测。与以往利用多个人头户证券账户的方式不同,该案主体利用多个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操纵,建议加强对基金专户可疑交易的监测。</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五:出租、出借身份证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人犯洗钱罪。潘某为替境外“阿元”清洗从网上诈骗的钱款,收集了其他许多人的身份证,并在银行办理了大量银行卡,用于犯罪需要的转账、汇款和提现。这些身份证、银行卡实际上成了犯罪嫌疑人洗钱犯罪的工具。</p><ul class="ql-block"><li><b>风险提示</b></li></ul><p class="ql-block">为成人之美或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者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很可能:1.被他人假借您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2.帮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3.成为金融诈骗的“替罪羊”;4.遭受钱财损失和声誉损失;5.信用状况受到合理怀疑。</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六:毒品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2012 年 8 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 270 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洗钱手法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七:涉黑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2012 年 11 月 1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意等63 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 2010 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收益二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岑某桂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生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 10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p><ul class="ql-block"><li><b>洗钱手法</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利用现金洗钱。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岑某桂帮助其兄岑某意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岑某桂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 600 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 40 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梁某协助岑某意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岑某桂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八:走私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2006年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全国沿海最大的一起香烟走私案——北部湾特大香烟走私案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黄XT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到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983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等11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XT等13人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决、对黄某的洗钱罪判决,并对另外两名被告人依法改判。黄XT,绰号”汕头王”。2001年至2004年,黄XT等人从越南四屯北部湾海域走私了大量香烟至广西合浦县。走私香烟入境后,黄XT等人将其运至广州、深圳等地,并交由黄ZF等人组织销售。同时,指令黄ZF等人将销售走私香烟所得款项,交由黄某后通过非法途径汇至黄XT指定的香港账户。黄某明知黄XT等人汇转的款项是走私香烟所得,仍向黄XT等人提供其以虚假身份在深圳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指使他人协助从银行账户中分散提现,将现金交给“阿南”转往黄XT指定的香港两家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经司法会计鉴定证实,从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8月26日,黄某替黄XT等人清洗的走私犯罪所得约合1.13亿元人民币。</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九:行贿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2004 年至 2011 年期间,被告人葛某在承接荆州监狱、宜昌监狱防水、配电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给予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吴某财物共计 42 万元。2003 年 11 月 3 日,葛某开设尾号 0877 建行卡,换卡后尾号 3356,该卡于 2010 年销户。2012 年 1 月 18 日,葛某开设尾号 5614 交通银行卡账户。2013 年 2 月 27 日,葛某开设尾号 5804 交通银行卡账户。葛某将以自己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供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吴某炒股或收受他人财物所用,累计洗钱金额为 82 万元。葛某明知是吴某收受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匿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葛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元。</p><ul class="ql-block"><li><b style="color: rgb(1, 1, 1);">洗钱手法</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用财物贿赂国家公务人员。二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供时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的吴某炒股或收受他人财物所用。三是,提供银行账户,明知是吴某收受他人贿赂犯罪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匿资金来源和性质。</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十:贪污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王某协助徐某(外逃)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了案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针对徐某外逃情况,专门向检察机关宣讲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关于判定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资金交易协查,协助分析案情,最终有效推动当地人民法院在上游犯罪主体外逃、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对洗钱犯罪分子判处了洗钱罪。2013 年 7 月 21 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6 个月,缓刑 1年零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60 万元。</p><ul class="ql-block"><li><b>洗钱手法</b></li></ul><p class="ql-block">一是盗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帮助徐某转移转化贪污贿赂所得。二是专门成立北京某投资公司和北京某广告公司,用于投资和划转资金。三是虚假投资改变资金性质。王某以投资保税区工程项目为由开设银行验资账户,并将 1500 万元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至验资账户, 后又以投资项。目取消为由收回投资款,掩饰该笔资金为贪污贿赂所得的性质。四是购买房产并租赁盈利。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 5 套,支付房款 981 万元,并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五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为期 15 个月的股权收益的理财产品 1600 万元。六是以投资实业为名实施借贷。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 680 万元借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 款项由北京某广告公司代为支付。当日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商人吕某将行贿款 700 万元汇至北京某广告公司,王某随即通过网银从北京某广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 680 万元。</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案例情况十一:“虚拟货币”洗钱案</b></p><p class="ql-block"> 2016年5月,美国联邦地方法官宣布判决Budovsky20年有期徒刑。42岁的Arthur Budovsky在哥斯达黎加创建了一家在线数字货币服务公司,名为Liberty Reserve,洗钱数额高达60亿美元。美国司法部指控Liberty Reserve案为历史最大的国际洗钱案。2006年到2013年期间,任何人使用Liberty Reserve旗下网站转账时,都无须监督和审查。网站只需用户提供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生日。Liberty Reserve已经成了各类犯罪活动的洗钱黑市。在鼎盛时期,Liberty Reserve在全球范围内曾拥有100多万名客户,其中包括20万美国客户,一年内的交易频次高达1200万次。2013年,美国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打击利用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逃避执法、获取非法收益的行动。Liberty Reserve于同年5月被关闭。2014年,Budovsky和其他几位员工在西班牙被警方逮捕。后来,Budovsky被引渡至美国,因涉嫌洗钱和运作未经当局许可的货币转账交易等罪名面临审判。2016年1月,这位创始人承认参与洗钱,曾私密转移至少1.22亿美元的黑钱。</p> 反洗钱措施 <p class="ql-block">(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2)不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给他人使用</p><p class="ql-block">(3)不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供他人使用</p><p class="ql-block">(4)不随意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p><p class="ql-block">(5)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p><p class="ql-block">(6)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p><p class="ql-block">(7)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p><p class="ql-block">(8)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p><p class="ql-block">(9)支持国家的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p><p class="ql-block">(10)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