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物业|希望那栋丑陋的楼里 没有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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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br><br>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b>

侵权人

建筑物

物品

抛掷

加害

补偿

责任

坠物

十四条

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