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物业|希望那栋丑陋的楼里 没有你我!徽县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高空抛物坠物责任】:<br><br>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b> 侵权人建筑物物品抛掷加害补偿责任坠物十四条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