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p><p class="ql-block">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一章 总则</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p><p class="ql-block">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p><p class="ql-block">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p><p class="ql-block">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p><p class="ql-block">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p><p class="ql-block">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p><p class="ql-block">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二章 家庭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p><p class="ql-block">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p><p class="ql-block">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p><p class="ql-block">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p><p class="ql-block">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p><p class="ql-block">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p><p class="ql-block">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p><p class="ql-block">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p><p class="ql-block">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p><p class="ql-block">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p><p class="ql-block">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p><p class="ql-block">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p><p class="ql-block">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p><p class="ql-block">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p><p class="ql-block">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p><p class="ql-block">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p><p class="ql-block">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p><p class="ql-block">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p><p class="ql-block">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p><p class="ql-block">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p><p class="ql-block">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三章 学校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p><p class="ql-block">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p><p class="ql-block">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四章 社会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p><p class="ql-block">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p><p class="ql-block">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p><p class="ql-block">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p><p class="ql-block">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p><p class="ql-block">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p><p class="ql-block">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p><p class="ql-block">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p><p class="ql-block">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五章 网络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六十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p><p class="ql-block">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六章 政府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 第八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p><p class="ql-block">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p><p class="ql-block">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p><p class="ql-block">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p><p class="ql-block">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p><p class="ql-block">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p><p class="ql-block">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p><p class="ql-block">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p><p class="ql-block">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p class="ql-block">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七章 司法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八章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九章 附则</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三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p><p class="ql-block">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p><p class="ql-block">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p><p class="ql-block">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未成年人保护法》</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普法三字歌</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未成年,有保障,立法制,健康长;</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各权利,须牢记,创和谐,我做起;</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疾残婴,莫轻慢,生存权,不容犯;</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肢智欠,平等待,教育者,多关爱;</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家校事,言己见,重参与,良发展;</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扬特长,个性展,己不愿,莫强勉;</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书信函,别偷看,隐私权,不容犯;</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或受赠,或继承,任何人,无权争;</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书馆,少年宫,节假日,免费行;</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音书像,戒淫黄,绿色网,安全上;</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场馆所,身遇险,伸援手,不拖延;</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突发事,须撤离,儿少先,无质疑;</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流浪儿,救助站,无父母,送福院;</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招童工,法不容,令不改,处罚重;</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若儿少,行不端,无论谁,皆可管;</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年未成,智未全,触法律,从轻判。</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青少年,祖国花,爱导育,靠大家;</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依法做,不偏差,茁壮长,擎大厦。</p> <p class="ql-block"> 老师们,希望大家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法制意识能得到提高,让《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我们健康的成长保驾护航。同学们,希望你们通过学习,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够珍惜学习机会、提升鉴别能力;切忌虚荣攀比、做到谨慎交友、增强防范意识、抵制不法侵害、绝不触犯法律红线,修身养德,守法律己,努力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好少年、好学生。</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