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一招】被“末位淘汰”怎么办?

石头

<p class="ql-block">  “末位淘汰”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p> <p class="ql-block">  前几天一个朋友打来电话哭诉他被单位诉苦,他被单位以排名最后的名义开除了。</p><p class="ql-block"> 那么这个大家习以为常的“末位淘汰”合法吗?</p> <p class="ql-block">  <b>法律链接:</b></p><p class="ql-block"> 《劳动法》第25条至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r>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b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br>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r>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br>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r>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br>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br>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br><p class="ql-block"> 然而“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范围。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规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对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时间并提前与职工解除合同。</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span></p> <b>那么,被“末位淘汰”以后怎么救济了?</b><div><div> “末位淘汰”开除员工违反了《劳动法》,发生此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br></div><div> </div></div> <b>温馨提示:</b><br> 单位不应该完全根据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末位”劳动者是否终止合同,企业更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也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方可提出解约,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倘若双方不能协商,劳动者自劳动争议发生60天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劳动者处于“末位”,也是不能被“淘汰”的。<br>

末位

劳动者

劳动合同

淘汰

用人单位

或者

不能

规定

单位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