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法节选 <p class="ql-block"> 2021年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十一周年,5月份是国家第三十三个保密宣传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全警保密法治意识,筑牢保密思想防线,确保国家秘密桦甸市临江小学组织开展保密宣传系列活动,今推出解读《保密法》内容。</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保守国家秘密法(节选)</p><p class="ql-block">第一章总则</p><p class="ql-block">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p><p class="ql-block">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p><p class="ql-block">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p><p class="ql-block">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p><p class="ql-block">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p><p class="ql-block">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p><p class="ql-block">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p><p class="ql-block">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p><p class="ql-block">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p><p class="ql-block">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p><p class="ql-block">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p><p class="ql-block">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p><p class="ql-block">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p><p class="ql-block">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p><p class="ql-block">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p><p class="ql-block">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p><p class="ql-block">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p><p class="ql-block">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p><p class="ql-block">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p><p class="ql-block">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p><p class="ql-block">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p><p class="ql-block">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p><p class="ql-block">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p><p class="ql-block">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p><p class="ql-block">第三章 保密制度</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p><p class="ql-block">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p><p class="ql-block">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p><p class="ql-block">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p><p class="ql-block">(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p><p class="ql-block">(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p><p class="ql-block">(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p><p class="ql-block">(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p><p class="ql-block">(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p><p class="ql-block">(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p><p class="ql-block">(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p><p class="ql-block">(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p><p class="ql-block">(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p><p class="ql-block">(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p><p class="ql-block">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span></p><p class="ql-block">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p><p class="ql-block">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p><p class="ql-block">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p><p class="ql-block">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p><p class="ql-block">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p> 什么是保密 <p class="ql-block"> “保密”是指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扩散的行为。在人类社会,“保密”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小至一个人、一个家庭,大至一个组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其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事项或信息,都会根据需要实施“保密”行为。 对于个人、家庭来说,这种行为属于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是自发性的。对组织、政党、国家来说,保密就不是自发行为,而是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的,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的,并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的,有组织、有领导的活动。这种围绕保护国家秘密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活动就是保密工作。 我们所说的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工作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p> 保密人人有责 <p class="ql-block">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p> 保密的义务 <p class="ql-block">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p> 保密有哪些规定 <p class="ql-block"> 01 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p><p class="ql-block"> 02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p><p class="ql-block"> 03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p><p class="ql-block"> 04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p> 有哪些秘密 <p class="ql-block">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p> 泄密承担什么责任 <p class="ql-block"> 01 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p class="ql-block"> 02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p><p class="ql-block"> 03 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保密无小事,人人当尽责,保守国家秘密,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做一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吧!</p> 秘密分几个等级 <p class="ql-block">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保密法》第九条规定, 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区分三个等级的原则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p> 宣传教育活动 <p class="ql-block"> 认真统筹规划,提高宣传教育措施的可操作性</p><p class="ql-block"> 认真统筹规划,是做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一是要明确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规划的灵魂和旗帜,必须十分明确而又具体地提出,以达到统一思想、统一宣传口径的目的。二是要明确规划目标。目标的制定,既要避免遥不可及,也要避免原地踏步,尽可能以量化指标来衡量和要求宣教工作必须取得何种成绩、达到何种程度。要始终把规划目标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构建纵向深入、横向扩展的保密法制宣教格局。三是建立起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组织实施的网络体系,实现"人人肩上有指标,保密重担人人挑",把保密教育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四是要明确实施步骤。必须考虑到各实施阶段的连续性、措施的可操作性,必须保证各阶段任务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必须分清主次,分清轻重缓急,防止出现一蹴而就的现象。五是要明确具体要求。所提要求的内容要针对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时间、内容、领导、人员、经费和方式,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形成合力,为保密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p> 保密守则 <p class="ql-block">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p><p class="ql-block">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p><p class="ql-block">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p><p class="ql-block">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p><p class="ql-block">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p><p class="ql-block">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p><p class="ql-block">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p><p class="ql-block">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p><p class="ql-block">十一、不得利用存储有秘密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p> 组织机构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组 长:秦承和</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副组长:高淑秋、娄桂莲、</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 刑俊刚、谭 楹</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成 员:屈战峰、王 丹、王 乐</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 董 信、聂 红、李保义</p><p class="ql-block"> 刘 洋、康剑英、于 旺、张丽萍</p> 学校信息办保密规定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临 江 小 学</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保密</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管理规定</p><p class="ql-block">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是实现办公自动化的重要工具,为使其为我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的同时,也能做好保密工作,信息办特制定本规定。</p><p class="ql-block"> 二、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应有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在机身醒目位置粘贴标签,注明密级、编号、责任人、管理人。设备管理人应选择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和保密观念强的同志担任,操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做到绝不泄密。</p><p class="ql-block"> 三、涉密办公设备按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识密级。</p><p class="ql-block"> 四、严禁非涉密办公设备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复印、打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建立审批登记手续由学校指定的涉密打印机和涉密复印机进行打印或复印。传真机不得传真涉密文件、资料等。</p><p class="ql-block"> 五、其他不属于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制、打印,要履行登记手续。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打印、复印,杜绝干私活。</p><p class="ql-block"> 六、涉密打印机,复印机的维修采取上门维修的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对维修进行全过程监督;特殊情况需出校维修的,应书面申请,报学校保密办审批,到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点维修,无论上门或出指定点维修均须填写《临江小学涉密办公设备维修记录表》</p><p class="ql-block"> 七、涉密办公设备报废或销毁由管理人填写《临江小学涉密办公设备报废、销毁审批表》完成审批后,交信息办网络管理人员。销毁须经监销人签字,报废须经经办人签字,校长签字,销毁前必须拍照留存之后方可销毁。</p><p class="ql-block">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缺失或泄密事件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p> 保密法解读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审 核:秦承和</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整理撰稿:李保义</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图片来源:网 络</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桦甸市临江小学信息办</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2021年6月7日</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