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习主席强调: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各级党委和政府、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社会保护篇。</p> <p>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主阵地之一,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至六十三条具体规定在社会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p> 亮点一 <p><b style="color: rgb(1, 1, 1);">(一)关爱帮扶留守、困境未成年人</b></p> <p> <b>村委会、居委会对困境、留守儿童应该给予关爱帮扶。</b>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p> 亮点二 <p><b style="color: rgb(1, 1, 1);">(二)科普场所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进入</b></p> <p>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b>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b>;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b>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b></p> 亮点三 <p><b style="color: rgb(1, 1, 1);">(三)宾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b></p> <p> <b>住宿经营者在接纳未成人入住时应当核实并及时联系其父母,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必须报告。</b>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p> 亮点四 <p><b style="color: rgb(1, 1, 1);">(四)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招用未成年人</b></p> <p> <b>网吧作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招用未成年人。</b>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p> 亮点五 <p><b style="color: rgb(1, 1, 1);">(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b></p> <p>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b>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b>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p> 亮点六 <p><b style="color: rgb(1, 1, 1);">(六)严格履行入职查询制度</b></p> <p> <b>学校作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应聘者及在职教职员工应当严格履行入职查询制度且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b>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p> <p> 少年强则国强,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代又一代少年儿童接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必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融为少年儿童成长的保护伞,呵护祖国花朵在和谐社会下茁壮成长!</p> <p>编辑:孙盼盼 李瑜青</p><p>初审:刘峰 </p><p>终审:付玉华</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