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语言文字方针政策</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b></p> <p class="ql-block">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我园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广大师幼、家长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我园积极开展语言文字专项教育宣传活动。</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汉语言文字小知识</b></p><p class="ql-block">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汉字是汉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一些民族也已经完全使用汉字,同时汉字也是全国各少数民族通用的文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标准。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01法律法规摘录</b></p><p class="ql-block">(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p><p class="ql-block">(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p><p class="ql-block">(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p><p class="ql-block">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p><p class="ql-block">(五)《扫除文盲条例》:</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六)《幼儿园管理条例》:</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02语言文字文件摘录</b></p><p class="ql-block"> (一)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p><p class="ql-block"> (二)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p><p class="ql-block"> (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p><p class="ql-block">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用能力和规范意。</p><p class="ql-block"> (四)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p><p class="ql-block">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237, 35, 8);">03规范标准</b></p><p class="ql-block">01我国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何意义?</p><p class="ql-block">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p><p class="ql-block">02什么是普通话?</p><p class="ql-block">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现代汉的标准语,是现代汉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即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的地位。</p><p class="ql-block"> 新中国建立以后,文字规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55年,“全个会议确定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定义和标准,将正式定名为“普通话”,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语言,同时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p><p class="ql-block">03什么是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 规范汉字的使用范围是什么?</p><p class="ql-block"> 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p><p class="ql-block"> 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不过该表公布后又作了几次调整,共恢复使用了28个被淘汰的异体字。</p><p class="ql-block">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由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的简化字为准。</p><p class="ql-block">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加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规定的新字形为准。</p><p class="ql-block"> 此外,作为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的还有: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1955年到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p><p class="ql-block"> 规范汉字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使用。</p><p class="ql-block"> 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有所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