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三中学生发展处严厉惩戒学生骑电动车现象

<p class="ql-bloc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p> <p class="ql-block">  近期社会上因骑电动车不当造成的交通事故频发,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灾难。乐陵三中利用召开班会、校会,发放宣传单、一封信等教育告诫学生及家长严禁骑电动车上放学。绝大多数学生及家长听从学校教育,有家长接送或骑自行车上放学,极大的保障了学生上放学路途安全。但是,近期由于天气炎热,近期个别学生家长以天气炎热?接送没有时间等理由,放松对孩子管束,骑电动车上放学现象有所反弹。他们故意躲避学校老师把电动车放在离学校较远偏僻的地方,老师看不到也不易发现。并且都没有戴头盔等任何防护措施,还出现骑车带人个例,极易引发交通事故。</p> <p class="ql-block"> 5月31日中午13:20,学校发展处顾新胜主任组织全体主任,分三组在远离学校路口、超市门口、小花园等处值守,对发现不听教育骑电动车的学生集中到学校门卫处批评教育,并责令所在班的班主任联系家长,今后坚决禁止骑电动车上路,确实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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