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柳林镇广大人民群众:</p><p class="ql-block">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减少秸秆焚烧对我镇环境造成的污染,提升镇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柳林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一、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二、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p> <p class="ql-block">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p><p class="ql-block">四、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p> <p class="ql-block">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柳林镇人民政府</p><p class="ql-block"> 2021年5月29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