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古代刑罚十分严苛,对犯人们来说,要是能不受皮肉之苦的刑罚,简直就是无比幸运的事情。《尚书·大禹谟》中有“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的记载,古代最为基础的五种刑罚,除了刻字相对程度较轻,其他都相当残酷。不单是皮肉之苦,就连死刑都多种多样,实在是过于残忍。</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首先说说这刑罚有多重,斩首这刑法其实已经够重了,而被凌迟的犯人可以说是极尽痛苦才会死去。在明代中一共有三种罪名会被处以凌迟处死,除去采生折割外,便是谋反、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杀死家人 、奴婢等,杀死亲夫等等,都是因为杀人判刑。从这些可见,采生折割等同杀人,但它实际上更为狠毒。</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古时候的巫蛊来自西边的民族,主要是通过匈奴等游牧民族传入,在元代之前并没有这一类记载。或许是因为巫蛊在历代都是被禁止的,而民间活动的时候便不断改变称呼,比如说宋代有肢解祭鬼的记录。这种虽然不叫采生折割,但实际上的内容,已经跟它差不多了。值得注意的是,采生折割有时候并不单单是杀害人,还被用在职业乞丐上。</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但遭受到死刑的犯人,大多数都是犯下了重大的罪恶,咎由自取。不过也有例外,那些入朝为官的官员们,一朝触怒天颜,被处死也是瞬间的事情。古代王权制度的弊端,就是人命如草芥成惯性,但现代和古代还是有许多的共同之处。好比对拐卖的严厉打击,尤其在看重人口的古代,对于拐卖的人更是判处了严重刑罚。传闻中的"采生折割"是啥,简直毫无人性,明朝一旦发现凌迟处死。</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人为的制造一些残疾,以此来博得人们的同情,通过路人的施舍得到钱财。一般来说因为体力的对比,被采生折割的往往都是老人或者儿童、妇女,他们先用一些小手段将人骗走。骗走之后活活的打断他们的手脚,为了防止泄露,可能还会给这些人灌下哑药,好使其不能言语。</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最后便能制作出一个看起来楚楚可怜的“残疾人”,在利用这些人去乞讨,博得他人同情施舍。用他人的身体来赚钱,可谓是狠毒至极、泯灭人性。但就算是将人当做赚钱工具,他们也不一定会好好对残疾人,挨饿受冻是常有的事。而被采生折割的那些人原本可以过着幸福的生活,结果却要在残疾中痛苦一辈子,还得时不时的遭受他人的挨打。</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从元代采生折割这一方式出现后,朝廷便给予了重判,后来的明朝也沿袭了这一做法,将其列为等同杀人。其实这远比杀人和一般的人贩子狠毒多了,起码前者是痛苦一时,后者仅是挨饿受冻,采生折割确实痛苦一世,身心都遭受了严重的磨难。</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现代人在繁盛的街头以及闹市,总是会看见一些特殊的人群,他们就是衣不蔽体,看起来很可怜的乞丐。不管是小孩,还是残缺的成年人,都在希望人们能慷慨解囊,帮助他们。而这样的迹象其实很少出现了,当人们的生活在变得更加美好,只要自己有力气就能赚钱,于是许多人都觉得这些乞丐自己可以自食其力,为何还要寻求不劳而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但是这些人中有最特殊的一类人,他们就是被人为制造的乞丐,而这样的事迹古来有之。在古代,传说中的“采生折割”就是讲述了这些凄惨的人,那些毫无人性的人为了赚取钱财,拐卖人口来赚取钱财,实在是令人愤懑。这些拍花子把拐卖来的孩子们,让其变成残缺的畸形的“怪物”,博人眼球牟取钱财。故而折割就是指拐子所使用的工具都是一些刀斧,采生即把正常孩子变成残疾“怪物”简直磨灭人性。</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尽管历朝历代对此事都严厉打击,甚至在明朝对此还特别规定,一旦被抓获,那么这些人贩子都得遭受凌迟处死的刑罚。但是财帛动人心,还是有许多的人为了钱财而不断的触犯律法,来拐卖那些孩子们。这些人贩子们为了博人眼球,还会把这些孩子给安装上动物的特征以求博得他人同情,在清朝时期,就发生了一件震惊众人的事情。</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在当时的长沙街头,一位杂耍带着一只会说话的“狗”引发了众人的好奇,不仅会说话,与人交谈甚至唱歌吟诗都很厉害,除了体型过大以外,外表看起来确实很像。但长沙当时的县令在得知此事后察觉到了不对,毕竟不可能会有动物能如此的聪明,加上它实在是和人过于相像,最终县令开始了悄悄调查,才得知了残酷的真相。</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他把所谓的“狗”带到了衙门,想仔细看看到底是不是真的,不过在仔细查看之后才发现,这居然是一个人。而其主人在被拷问后不得不说出了真相,原来这两人都是拐子,把别人家的孩子拐卖来后,给其全身涂抹上让皮肤溃烂的药水,再粘狗毛在其上,这样狗毛就像长在人身上一样。如此残忍的事情,他们说来还有几分自得,还说靠这个赚取了不少钱,闻者皆为之愤慨。其实这些拐子的做法不止如此,他们对于拐来的小孩子,还会制造他们的残缺,然后就被带去乞讨,而后得到的钱财也得全部上交,甚至还不能逃跑,毕竟身体遭遇了摧残,难以逃脱。</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当然对于这样的事情,很多朝代都给出了相当残酷的刑罚,《明律》中有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希望世界上的每个孩子都能拥有一个美好的童年生活,而那些拐子也终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采生折割触犯了刑法中的以下罪名:</p><p class="ql-block">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p class="ql-block">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p><p class="ql-block">3.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p class="ql-block">4.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class="ql-block">5.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20px;"><span class="ql-cursor"></span>【弃婴塔】</b></p><p class="ql-block">封建思想最为浓厚的清朝,在“程朱理学”的封建观念影响之下,整个的封建思想已经对人们的脑子侵蚀得十分严重。在当时,“重男轻女”的思想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甚至是出现了“弃婴塔”。在当时,凡是生了女婴不愿要的家庭,都会在孩子出生后,将其扔到“弃婴塔”中,任其自生自灭,待到女婴的尸体堆满后,就会集体焚烧掉,不断往复。此举,闻之令人胆颤,但是,在那个时候的女婴,极大一部分都是面临着这个悲惨的命运。</p><p class="ql-block">其实,在历史上,很多史籍记载,当时,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众多的地方还会将刚出生的女婴溺死,“溺女”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在《韩非子》中就有记载,“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那时候,接生婆在接生完孩子后,都会问夫家留不留,不留就会直接将女婴脸朝下,放入提前盛满水的盆中......</p><p class="ql-block">在那些人的眼中,似乎女婴就不曾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在他们的眼中,似乎家家都有着皇位要继承。对于性别的歧视,是当时的女性最大的悲哀。有些人因为不忍将自己的孩子直接溺死,便会选择将他们放在某个地方,让他们自生自灭,幸运的 ,会被人抱走养着,不幸的,最后也是可怜地死去。</p><p class="ql-block">在《闽中新乐府·水无情》这首词中就曾提到过:“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这水有情还是无情呢?说是有情,却偏偏将这刚出生的婴儿无情地溺死,说到底,这父母家人到底是有情还是无情呢?竟也能做出将自己的孩子溺死的事情来;“脐上胞血尚未殷,眼前咫尺鬼门关”,孩子脐带上的血液都尚未干透,就被人送入了鬼门关,实在是令人心寒。</p><p class="ql-block">在清朝 末年的时候,“弃婴塔”的出现,不仅是封建思想达到顶峰的一种表现,更是社会心理扭曲到极致的表现。据统计,在当时,有接近40%的女婴,在刚出生的时候,就被自己的家人抛弃,那个原本是她们最为安心的地方,是她们的降生地,也是罪恶之手伸向她们的地方。</p><p class="ql-block">现如今,“重男轻女”现象虽未根除,但是已然好转很多。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有生存的权利,那些老旧的思想,某些人,也该放放,是时候活在现代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