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老年人维权法制大讲堂在沙洋县举行

视界中国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荆门市老年人维权法制大讲堂(沙洋)</font></b></h1>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333333">在荆门市第三期老年人维权法治大讲堂(沙洋会场)上的主题讲话</font></h1><p class="ql-block"><br></p>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333333">市老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 舒行飚</font></h3>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left;">各位老年朋友、同志们:<br></p><p class="ql-block">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共7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中国截止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与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老年人维权进入“民法典”新时代。</p><p class="ql-block"> 为了帮助老年人深入理解、认识、运用《民法典》,切实感受其对老年人的司法关怀,市司法局,市老龄协会决定今天在沙洋县举办荆门市第三期老年人维权法治大讲堂。</p><p class="ql-block"> 各级老龄协会和涉老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宣传党和国家涉老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人维权法治宣传活动。要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十四五”时期重点普法工作来抓,宣传的重点是: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力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要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p><p class="ql-block"> 各级老龄协会要充分了解老年人的要求,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尽心竭力为老年人搞好服务。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p><p class="ql-block"> 1、加强老年维权调研,及时了解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涉老工作部门建言献策,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p><p class="ql-block"> 2、助力各级涉老维稳专班和自愿服务组织建设,探索聚焦涉老纠纷排查和邻里守望,最大限度化解各类涉老纠纷,健全完善老年维权防范预警机制。</p><p class="ql-block"> 3、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医疗保障等涉老工作部门依法侦办、审理或调解涉老案件和纠纷,依规为老年人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p><p class="ql-block"> 4、发挥监督作用,助推职能部门加强对保健品、医疗器械、体育健身等老年用品市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欺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涉老违法犯罪活动。</p><p class="ql-block"> 5、开展老年维权法律咨询,为基层老年维权机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指导,推荐表彰老年人维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关注全社会《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发挥咨询参谋作用。</p>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b style="color: rgb(237, 35, 8);">  </b><b style=""><font color="#333333">学习和践行《民法典》 </font></b></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 "><b style=""><font color="#333333">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font></b></h1><p class="ql-block"><br></p> 各位老年朋友:大家好!<br>  根据市老龄协会2021年的工作要点,市司法局、市老龄协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年人维权法治大讲堂活动。今天,我受市老龄协会的指派,与老年朋友们共同学习和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借此机会,我准备以《学习和践行<民法典>,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课题,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关于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说明、如何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方面,初略地谈谈自己肤浅的学习体会,供老年朋友们分享,但愿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如果我讲的内容有不当或错误之外,敬请批评指正。<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div>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第109条至第132条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中国公民重要组成部分的老年人,其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如下:<br> 1 一般人格权。依据《民法典》第10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两个方面。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格尊严,既包括静态和消极的人格尊严,也包括动态和积极的人格尊严,即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因此,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高度重视,专门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br> 2.具体人格权。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br> 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和权利,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因此,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br> ②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各肢体器官的完整和行动自由为内容的权利。<br> ③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是自然人重要的人格权。<br> ④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人格编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或随母姓,在法定的情形下,可以在父姓或母姓外选择姓氏,少数民族的自然人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等,参照适用姓名权的规定。<br> 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在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br> ⑥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和维护的权利。<br> ⑦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br> ⑧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刺探、侵扰、泄露和公开的权利。但隐私权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br> ⑨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子女不得反对父母离婚,也不得反对父母再婚。<br> 3.个人信息权。根据《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br> 4.身份权。根据《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br> ①自然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双方的抚养权利和义务。<br> ②自然人因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如父母对子女亲权和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br> ③自然人因收养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自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br> 5.平等保护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财产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核心是平等保护。大家知道,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否则,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势必损害民事主体依法创造、积累财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br> 6.物权。物权,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主要有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是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很重要的财产权利。<br> ①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面支配的权利。<br> ②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都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比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不具有对财产权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益等。<br> ③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将自己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质权。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的凭证)质权和不动产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三是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r> 7.债权。依据《民法典》第11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它有四层意思: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得以实现。第四,债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的发生有下列五种情况:<br> ①合同之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各自的利益,依照自己的意思,自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债权人有依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br> ②侵权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之债是因侵权行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br> ③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没有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法律为倡导和鼓励这一行为,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称为无因管理之债。<br> ④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任何民事主体不得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不当得利的人返还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这一权利是不当得利之债。<br>⑤法律的其他规定引起的债的发生,使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br> 8.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民事主体对其具有创造性的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民法典》第123条列举的8种客体是: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br> 9.投资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股权,是民事主体因投资于公司时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享有的权利,如购买证券、基金、保险等进行投资而享有的民事权利。<br> 10.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伴随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技术快速发展,出现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为适应这一新情况,《民法典》对这一新型民事权利内容作出了探索性规定。<br> 11.其他民事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2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因为民事权利和利益多种多样,立法难以穷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有新的民事权益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民法典》这条规定是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作出的兜底性规定。<br> 1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权益内容的规定。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健全和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加和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一,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不得侵害老年人的住房、宅基地、土地及山林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第二,关于社会保障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基他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三,关于社会服务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可行措施,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第四,关于社会优待方面,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及老年人的需求,制定优待、优惠老年人,诸如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法律援助、免费乘车、免费参观旅游景点等优待老年人的办法。第五,关于宜居环境方面,国家采取措施,推进绿化、美化的宜居环境建设,为适应老年人的需要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公共基础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第六,关于参与社会发展方面,国家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r></div> 二、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说明<br>“自甘风险”规则,是《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的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第一个最新的规则,由于这一新规则与老龄协会、老年体育协会及广大老年朋友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故有必要予以特别说明。<br> 1.“自甘风险”的概念<br>“自甘风险”,是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顾名思义,就是自己心甘情愿地承担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br>  2.“自甘风险”规则的属性和内容<br>“自甘风险”规则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br>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下列11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自甘风险”规则涉及的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br>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告知我们: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如下缺一不可的五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受损害的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四是损害的结果(事实)客观存在;五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法律意义上的内在的、必然的、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发生后,依照公平原则或者无过错原则,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以捐赠、援助、补偿等方式给予受害者的财物,这不能说是赔偿经济损失。<br>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全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吸收和借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多达95条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该法典第1176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这一最新的规则,这个规则十分明确地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br>  3.“自甘风险”规则颠覆了民事侵权责任传统的旧观念。因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在文化、体育、娱乐等体育活动中,对于参加者发生了损害事实,只有在该集体活动中的其他参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规则的最新规定,审理、判决了第一起涉及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民事纠纷案件。这个案件的主要案情是:两位老年人相约打羽毛球,一方被羽毛球击中眼球,眼球的人工晶体被击坏,眼球受伤,对方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用。事后,受伤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伤者有30年打羽毛球的经历,明知竞技体育活动有风险,自愿参加。对方竞技动作规范,双方都力争打败对方,故动作强度大,拼搏激烈。双方都是业余爱好者,无主观故意过失,且事后主动垫资积极送医院抢救治疗。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无过错,不予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民法典》确立的这一新规则,颠覆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受到伤害就必须赔偿经济损失的传统老观念。在现实社会活动中,中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战友聚会、同学聚会、同事聚会、朋友聚会等群体性活动司空见惯。有的人明知在这些集体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有风险,明知自己有疾病在身,明知自己过量饮酒有害,确自愿参加(故意赌酒除外),明知自己的体能有限,却要参加剧烈的、欢快的文体活动,自愿接受邀约、邀请或主动参与,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不能只要应邀参加什么活动受到人身伤害,有经济损失,就必须得到赔偿。因为这种道德观和是非观,事实上是不公平的。这显然给热心公益者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依据,彰显和澄清了事实上公平、公正的本质。否则,谁还敢于或者乐于组织群体性活动?!<br>  4.“自甘风险”规则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二款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br>  ①《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br>  ②《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br>  ③《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r>  ④《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了第三人在教育机构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br> 三、如何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br> 为了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注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br> 1.学习和践行《民法典》,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2020年5月28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律共七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以保护含我们老年人在内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形成的民事法律制度,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全面、详尽地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5月29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0次集中学习时强调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律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依靠法律的意识和能力,这是全民普法的重要任务。同时,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法等部门联合发了通知,部署了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要求在全社会大力造就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动《民法典》进机关、进乡村、进社会、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推动《民法典》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我们市老龄协会和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年人维权法治大讲堂活动,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和党中央重大部署的实际行动和有力举措。<br>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把握《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是什么?明确家庭成员、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明确哪些权利是国家法律倡导或保护的?明确哪些责任和义务是老年人必须承担的?等等。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规范自己的言行、理智处事、合法维权;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洞察身边及社会上的大事小事,明辨是非,评判曲直,规避风险,在社会生活中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br> 过去,我们总认为“有理走天下”,在法治时代的今天,这种说法行不通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比如,当你帮助别人照看的物品丢失,你需要赔偿时;当你好心把钱借给邻居,邻居却告知这钱他不用还的时候,你是否感到大吃一惊,有理无处诉?!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已经成为并将进一步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如果不学习和懂得人生必要的法律常识,势必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在金钱挂帅、物欲横流、私欲膨胀、极端商品化的社会条件下,如果不懂法,还很有可能掉入他人设置的圈套或陷阱,越过合法行为的边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人们常说的“不知者不为过”也行不通了,因为情容法不容,一旦触犯了法律,“不知者不为过”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和理由,因为认定行为人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r> 2.各级政府及全社会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人照顾性优待服务的保障工作。<br>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性服务工作,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友所乐,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现。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伴随时间的推移,老龄化的形势会更加严峻。因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老龄委协调、机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全民行动的动作机制和运行机制。<br>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及社会各界,都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的部署、安排和要求,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优先、优惠、便利、便捷的服务,坚持以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活质量为目的,注重保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整合服务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真心实意的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更好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照顾和实惠。<br> 3.落实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的居家养老工作。<br>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原来的“家庭养老”改为“居家养老”,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却相差万里。居家不再仅仅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在人民政府做好社区基本建设的前提下,可以发挥社区的依托功能,在立足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强调社会养老服务走进家庭,充分发挥公立或私营养老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专业化服务的作用。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赡养义务人依法从三方面尽到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一是不仅要确保老年人维持基本生存,而且要有提升生活质量的经济供养。二是在生活照料方面,不仅对应当赡养的老年人提供包括日常生活照料,还应当包括对患病及失能老年人理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特殊照料。三是应当满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br> 4.通过行政、司法和法律援助的救济途径维权<br>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br> ①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组织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抚养费或扶养费的申请,可依法裁定并先予执行。<br> 在当今的社会上,家庭成员侵犯老年人个人财产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分家时以老年人以后要由儿女赡养为由把老年人的财产全部分掉,结果老年人失掉了个人财产,成了“无产阶级”,不少儿女竟把分得的财产理所当然地视为己有,据为己有。二是侵害老年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三是成年子女在老年人尚未去世时,就急急忙忙抢分老年人的财产。四是“啃老、刮老”,就是已经独立自立门户的成年子女,想尽千方百计搜刮老年父母财钱。<br> ②对于非法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有赡养、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③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毁损老年人财物的,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④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⑤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⑦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5.申请法律援助维权<br>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或指派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br>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包括民事、行政、仲裁代理及刑事辩护两个领域。<br>  ①民事、行政、仲裁案件代理的法律援助。老年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br>  ②刑事案件辩护的法律援助。老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在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br>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先广<br> <br><br><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荆门市第三期老年人维权</b></div><b><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法治大讲堂(沙洋会场)实施方案</b></div></b><br>一、时间:2021年5月14日 上午9:00<br>二、地点:沙洋县老年大学二楼学术报告厅<br>三、主承办单位<br>主办单位:市司法局、市老龄协会<br>承办单位:沙洋县司法局、沙洋县老龄协会<br>四、参会人员<br>舒行飚 市老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br>刘汝泉 市老龄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br>夏友新 市老龄协会副会长兼老年维权委员会主任<br>车学武 市司法局副局长<br>彭先广 市老龄协会法律顾问<br>李鹏中共沙洋县委常委<br>沙洋县卫健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br>沙洋县老龄协会、老年学学会理事会全体成员<br>各镇区老龄协会会长,各镇卫计办主任,部分村(居)老龄协会会长<br>五、议程<br>1.主持人:荆门市老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舒行飚宣布:荆门市第三期老年人维权法治大讲堂开讲;<br>2.中共沙洋县委常委李鹏讲话;<br>3.授课人:湖北省首届十佳律师,荆门市律师协会原会长,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原书记、主任,市老龄协会法律顾问彭先广。授课内容:学习和践行《民法典》,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br> 荆门市老龄协会<br>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9b9b9b">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font></b></h1> <h3 style="text-align: center"><br><font color="#167efb">沙洋县老龄协会举办</font><br><br></h3>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ed2308"><b>“永远跟党走”红色经典音乐故事会</b></font><br></h1> <font color="#9b9b9b">沙洋县老龄协会会长、沙洋县政协原副主席冯朝均致辞</font> <p class="ql-block"><font color="#ed2308"><b>文丨</b></font> 夏友新 供稿</p><p class="ql-block"><b><font color="#ed2308">图/视频</font></b>丨刘泽友 提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