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5月18日上午,灞桥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平台一起匿名举报,反映豁口村某便利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p> <p class="ql-block">接待举报以后,所长王江宁立即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便利店新开业,除经营日用百货外,的确经营少量预包装食品。</p> <p class="ql-block">在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该户经营散装食品,随后检查了该户食品进货查验情况,对其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要求其不得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p> <p class="ql-block">11时2分,执法人员通过单位电话反馈举报人,鉴于该户仅经营预包装食品,依照4月29日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p><p class="ql-block">法律链接:《食品安全法》</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