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宇继红】组织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宝宇继红

<p class="ql-block">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国务院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 737号令, 以下简称《条例》) ,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p> <p class="ql-block">  一、对非法集资的界定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违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二是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三是涉众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 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p> <p class="ql-block">  二、对工作机制和职责的规定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 59号) 基础上,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并且规定上级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是强调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三是要求乡镇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四是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p> <p class="ql-block">  三、对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定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不得“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定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在此方面作出明确规定。</p> <p class="ql-block">  四、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定 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管理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p> <p class="ql-block">  五、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的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特别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p> <p class="ql-block">  六、对行政调查和处置措施的规定 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在调查阶段,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 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p> <p class="ql-block">  七、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的规定 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集资参与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得过收益的,在资金清退时应予扣除;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清退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等经济利益,可以做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p> <p class="ql-block">  学校利用周三下午的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同时,要求全体教师在思想上能够认清利害关系,摆正心态,严守合规底线,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p> <p class="ql-block">  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通过本次活动,大大提高全校师生的防范意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警惕非法集资陷阱,远离非法集资。</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文字编辑:王丹</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美篇制作:李沐芪</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审核:聂弘</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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