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汉字是汉民族共同使用的文字,一些民族也已经完全使用汉字,同时汉字也是全国各少数民族通用的文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标准。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文字。</p> <p class="ql-block">一、语言文字工作方针</p><p class="ql-block">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p><p class="ql-block">二、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p><p class="ql-block">1.基本政策</p><p class="ql-block">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p><p class="ql-block">2.一般政策</p><p class="ql-block">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p> <p class="ql-block">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p><p class="ql-block">第一部分 法律摘录</p><p class="ql-block">(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p><p class="ql-block">第十条</p><p class="ql-block">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p><p class="ql-block">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p><p class="ql-block">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p><p class="ql-block">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p><p class="ql-block">(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p><p class="ql-block">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p><p class="ql-block">(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p class="ql-block">第六条</p><p class="ql-block">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话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p><p class="ql-block">(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p><p class="ql-block">第三十七条</p><p class="ql-block">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 <p class="ql-block">(五)《扫除文盲条例》:</p><p class="ql-block">第六条</p><p class="ql-block">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六)《幼儿园管理条例》:</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p><p class="ql-block">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p class="ql-block">第二部分 文件摘录</p><p class="ql-block">(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p><p class="ql-block">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p><p class="ql-block">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p><p class="ql-block">(二)《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p><p class="ql-block">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p><p class="ql-block">(三) 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p> <p class="ql-block">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p><p class="ql-block">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p> <p class="ql-block">四、规范标准</p><p class="ql-block">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应用水平显著提高。</p><p class="ql-block">全社会要共同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