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一、教育脱贫攻坚任务是“义务教育有保障”</p><p class="ql-block">“义务教育有保障”主要是指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保障有学上、上得起学。(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19〕15号)明确“义务教育有保障”任务内容。《通知》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提高“两不愁三保障”服务能力,优化政策供给。在教育扶贫方面,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有效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p><p class="ql-block">二、“义务教育有保障”标准有关指标解读 </p><p class="ql-block">(一)不失学辍学:指除由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外,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对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落实送教上门等政策,无失学辍学。(政策依据: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残联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基二〔2017〕7 号)、《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评估及安置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教基二〔2018〕23 号)有关要求,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组织对全县残疾儿童进行评估认定,按要求落实送教上门政策。) </p><p class="ql-block">(二)保障有学上:指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等基本办学条件保障,确保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失学辍学。(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流动变化趋势,统筹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完全小学布局。在人口较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单独或与相邻村联合设置完全小学;在地处偏远、生源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设置、保留或恢复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满足小学生就近入学需求)。 </p><p class="ql-block">(三)保障上得起学:指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政策,确保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失学辍学。 </p><p class="ql-block">1、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标准及政策: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小学年生均600元,初中年生均800元;100以下小规模学校按100人计算)、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均每年1000元,初中生均每年1250元)。另,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4类贫困家庭非寄宿制学生(即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50%标准补助。 </p><p class="ql-block">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标准及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等文件要求,对全省农村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县城)适龄学生按照补助标准,由学校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学校按标准进行实名制供餐)。备注:在省外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保障政策按照学生就读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不影响贫困户、村脱贫退出验收。 </p><p class="ql-block">三、“义务教育有保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p><p class="ql-block">(一)“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适龄儿童少年”评估认定问题 评估认定: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程度、残疾类型和未入学原因认真进行逐一核实,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由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分类安置:要按照“一人一案一策”的要求,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对轻度残疾、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要求的,优先安排在就近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在学校附设特教班就读。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采取送教进社区、进家庭的方式实施教育。 </p><p class="ql-block">(二)“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界定问题。 1、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以9月1日为界限,学龄6岁至15周岁的儿童少年,对延迟入学的可顺推到7岁至16周岁。 2、大于16周岁且同班同学已毕业的失辍学学生,不纳入应劝返范围。但已劝返的,可征求学生意见,愿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相应政策劝返;不愿意接受义务教育的,动员其到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未完成扫盲的纳入扫盲教育。 </p><p class="ql-block">四、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就读情况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p><p class="ql-block">(一)省内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就读学生:在省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就读或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建档立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或证明,同时由省教育厅进行数据比对复核,不再提供入贫困家庭档案的证明材料。 </p><p class="ql-block">(二)省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或省外就读学生:在省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或省外就读的建档立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学区)负责收集提供学生学籍信息截图或在校(园)证明等佐证材料,并加盖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p><p class="ql-block">(三)休学、缓学学生: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学区提供相关证明。 </p><p class="ql-block">(四)重病、残疾儿童:由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出具评估认定证明,对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部门或学区提供落实送教上门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p><p class="ql-block">(五)身份信息错误、户籍变更或失踪失联儿童:由乡镇政府和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p><p class="ql-block">(六)国外就读或死亡儿童:由监护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除在省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建档立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指导学生家长提供、收集相应的佐证材料,并装入贫困家庭档案。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上述佐证材料电子版(PDF或JPG格式)进行备份。 </p><p class="ql-block">五、 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及标准 </p><p class="ql-block">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政策(省级财政负担):从2015年开始,甘肃省对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保教费。从2016年开始,在脱贫攻坚和脱贫攻坚政策延续阶段,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每生每年再减免1000元。资助方式: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