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防伪法律科普,我们是认真的!——“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反假货币线上系列宣传(一)

红塔仙人

<h1>  货币作为价值符号和价值交换媒介,在商品经济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你是否有这种体验,当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却被不法分子换成了假币。假币泛滥掠夺我们合法财富,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如何让我们的钱包如何更安全,学会分辨真假币,更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合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h1> <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font color="#ed2308">关于假币的法律规定</font></b></h1> <h1><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inherit;">《刑法》</b></div>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1> <h1></h1><h1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font-size: 17px;">《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b></h1><div>(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br>第十九条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br>第四十二条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div><div><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br></b></div><b><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inherit;">《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b></div></b>(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div><div>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br>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br>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br>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br>第三十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br>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br><br></div> <h1 style="text-align: right">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h1>

变造

伪造

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

年月日

公安机关

假币

或者

收缴

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