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执行主席:周兴礼</p><p class="ql-block">聚会地点:黑白之都“永固之城”</p><p class="ql-block">聚会时间:2021.05.01-03</p> <p class="ql-block">参加聚会者↓</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老同学,由于疫情间隔一年终于迎来了又一次的聚会。年龄的增长、交通的便捷使得乘坐公共交通从洛阳、郑州、商丘、夏邑汇聚于永城成为首选。</p> <p class="ql-block">永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群聚居,周为犬丘,秦置芒、郎、犬丘三县,明帝改犬丘为太丘。晋为酂县,永城原名马甫城,据市志记载,隋大业四、五年间,淮河、汴河流域连遭大水,多数城池被水淹没。六年三月,隋炀帝乘龙舟顺汴河南下,一路上只看见马甫城安然无损,隋炀帝随口说到:“五年水灾毁多城,唯有马甫是永城。皇帝金口玉言,从此马甫城改为永城。永城隋大业六年(公元610年)置县。距今已有1398年的历史。</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 font-size: 20px;">第一站:芒山夫子庙</b></p> <p class="ql-block">春秋末年,孔子周游列国传播儒学,率众弟子“去曹适宋”,途径芒砀山群避雨讲学,为纪念夫子,将夫子避雨讲学的山岫称为“夫子崖”,把此山称为“夫子山”</p> <p class="ql-block">夫子山,位于芒砀山主峰西,是全球唯一以孔夫子命名的山岫。</p> <p class="ql-block">景区的主要景点有文庙、观音阁、夫子避雨处、郭塔、两座汉墓</p> <p class="ql-block">郭塔</p> <p class="ql-block">夫子山顶留念</p> <p class="ql-block">孔子避雨处背后的山涯</p> <p class="ql-block">夫子书院</p> <p class="ql-block">孔子为祭祀先祖故绕道东南行径芒砀山再赴宋都。行至芒砀突遇雨至,遂在一山崖下避雨。因孔夫子曾在此避雨,后人遂称此为“夫子岩”或“夫子崖”。</p> <p class="ql-block">孔子避雨☔️处</p> <p class="ql-block">晒书台</p> <p class="ql-block">宋人伐木</p><p class="ql-block">孔子经过曹国到宋国,因批评宋国执政大夫司马桓魋(tuí),结果惹出麻烦。孔子经常带着弟子们在住处前面的树下讲学和演习殷商古礼。桓魋便派人去砍伐树木,想让大树倒下来砸死孔子,又让士兵对孔子恐吓,弟子们劝孔子快走,孔子很自信地说: “老天使我有了这样的品德,桓魋能把我怎么样?”</p> <p class="ql-block">微服过宋</p><p class="ql-block">孔子不悦于鲁、卫,遭宋桓司马,将要而杀之,微服而过宋。</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 font-size: 20px;">第二站:母校遗址</b></p> <p class="ql-block">“巍巍芒山脚下,滔滔王引河边”曾有着一座豫东高等学院“商丘师范学院”</p> <p class="ql-block">44年过去,</p><p class="ql-block">弹指一挥间。多数同学从毕业离校还是第一次重新踏上母校的土地。</p> <p class="ql-block">永城(滦湖)师范学校,1975年“学朝农”时期改建为商丘师范学院,1978年恢复永城师范学校建制。</p> <p class="ql-block">永城师范学校创办于1956年,1961年精简压缩时撤消。1975年“学朝农”时期改建为商丘师范学院,1978年恢复永城师范学校建制。位于巍巍芒山脚下潺潺王引河畔的永城师范是1978年10月在永城滦湖原商丘师范学院校址重建的,</p> <p class="ql-block">摘自“永城党史纵览之八十"</p><p class="ql-block">1975年5月,在全国“学朝农、迈大步”、“把学校办得越远越好”的形势下,商丘地区把师范学院办到200华里外的永城县滦湖公社,校名“商丘师范学院”(因领导不便,不久改名滦湖师范,后又改为永城师范),当年9月招收第一批工农兵学员。8月,永城县师范学校在县南35公里的李寨建成,占地500多亩,当年招收第一批工农兵学员84人(1979年停办)。到1976年,随着政治运动逐渐由全局转为局部开展,对教育系统的影响力逐渐减弱,教育教学工作总体运转逐渐正常。</p> <p class="ql-block">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75年,商丘师范学院拟在原永城县栾湖公社建校办学,原永城县委及栾湖、薛湖两个公社党委决定支持,两公社自愿将土地交给商丘师范学院建校和耕种使用,确定从李井、张路口、郭长庄、张大庄四个大队划出约1370亩地交给商丘师范学院使用,商丘师范学院每亩支付给生产队50元,此土地的所有权和机井、树木等附属物归商丘师范学院,一切手续当面办清。1975年4月27日,商丘师范学院与李井、张路口、郭长庄、张大庄四个大队签订用地合同,后在上述土地上建设了永城师范学校。1980年,经原商丘行政公署批准,原永城县教育局拟在原永城县栾湖乡开办农业技术学校,经有关机关协商,永城师范学校划出土地216亩(包括校舍及地上附属物),交给农业技术学校建校使用。1985年,永城师范学校因地界问题与原永城县栾湖乡郭长庄、张双楼村民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解决。1994年,永城师范学校申请补办征地手续,1994年3月22日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商署土(1994)18、19号批复、1994年4月1日原永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永政土(1994)27、28号批复,同意永城师范学校征用涉案土地。1994年5月,原永城县人民政府为永城师范学校颁发永国用第060号、永国用第0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永城师范学校与栾湖乡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将学校部分土地发包给栾湖乡人民政府耕种,承包期限自1999年10月8日起至2005年10月8日止。2001年4月10日永城师范学校与聂士建签订《更新栽树承包合同书》,将校内、外、路边、沟旁承包给聂士建栽种树木,承包时间从2001年4月10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同年4月22与刘军签订土地协议书将原址校园内的土地、房舍、设施交由刘军使用,合同期限自2001年4月22日起至2007年4月23日止。2000年前后,永城师范学校由永城市栾湖乡旧址搬至永城市东城区,永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涉案土地交由河南神火集团开发利用。2006年7月18日永城市人民政府为神火煤电公司颁发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部分证载土地被村民耕种,神火煤电公司拟收回土地进行管理。</p><p class="ql-block">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原永城县薛湖公社、栾湖公社下属李井、张路口、郭长庄、张大庄四个生产队集体所有,但该四个生产队1975年4月已经与商丘师范学院签订过土地转移协议,且商丘师范学院已经支付每亩50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之规定,涉案土地已经由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永城师范学校自1975年签订土地转移协议后,一直管理使用涉案土地,且在1999年10月与栾湖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将涉案部分土地出租给栾湖乡人民政府。后因学校改迁新址,为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永城市人民政府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涉案土地收回,划拨给神火煤电公司开发利用并为该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案土地一直作为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六原告主张其对涉案土地拥有所有权,但未能提供自1975年后重新获得涉案土地所有权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18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利。综上,六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薛湖镇六村民组的诉讼请求。</p><p class="ql-block">薛湖镇六村民组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虽然1975年用地合同约定涉案土地由原商丘师范学院使用,但没有证据表明原商丘师范学院已经支付了每亩50元的补偿款。一审判决认定原商丘师范学院已支付补偿款的事实错误。2、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薛湖镇六村民组的村民就开始使用涉案土地,商丘师范学院只使用了一部分。一审判决认定永城师范学校一直使用涉案土地没有证据。3、被诉18号批复超越权限。根据1992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的审批权限是耕地3亩以上,750亩以下。被诉18号批复批准征用耕地931.446亩,超越批准权限;该批复和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1994年3月22日作出的商署土(1994)19号《关于永城师范学校附小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批复》(以下简称19号批复)系同一天批给永城师范学校,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规定。总之,涉案土地所有权原属于薛湖镇六村民组,被诉18号批复侵犯了薛湖镇六村民组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18号批复违法。</p><p class="ql-block">商丘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1、1975年原商丘师范学院(永城师范学校的前身)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公社、大队签订移交土地合同,约定在补偿之后"此土地的所有权和机井、树木等附属物统归师院所有""一切手续当面办清",说明原商丘师范学院在使用涉案土地时已经支付了补偿款。2、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几经更迭,但都是基于政府的决定在国有单位之间流转,不存在不使用涉案土地的情况。是否存在个别村民使用涉案土地的事实不影响所有权的归属。3、被诉18号批复不超越职权。1992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三)项规定:"漯河市、商丘地区行政区域内征用耕地三亩以上、七百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一千五百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区,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本案被诉18号批复所批准征地的面积在审批权限内且向省土地管理局抄送备案,该批复涉及的土地用途和19号批复不同,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的分别呈报分别批复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p class="ql-block">神火煤电公司同意商丘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另答辩称:1、涉案土地所有权性质已发生变更的事实清楚。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年7月5日颁布,1995年5月1日停止执行)第八条规定:"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根据上述规定和涉案土地在1975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事实,该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已经由集体转为国有,即便土地补偿款没有支付,也不会影响该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2、涉案土地一直由永城师范学校管理使用的事实清楚。除一审判决查明的使用情况外,上诉人薛湖镇六组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提供的出庭证人明确承认其本人原来在涉案土地上耕种并向学校交粮食,并且也听说过每亩补偿50元的事情,该证人证言印证了已支付补偿款和永城师范学校管理使用涉案土地的事实。上诉人薛湖镇六组主张耕种涉案土地,但却没有提交相应证据。3、被诉18号批复是对涉案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的事实进行的确认,并不是征用耕地,神火煤电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取得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p class="ql-block">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19号批复的作出时间是1994年3月22日,内容是同意征用永城师范学校于1975年4月占用滦湖乡李井大队耕地111780.056平方米(折合167.67亩);张路口村耕地29973.348平方米(折合44.960亩),以上共计耕地141753.404平方米(折合212.63亩)作为永城师范学校校园及附小用地。</p><p class="ql-block">本院认为,1975年4月27日商丘师范学院与李井、张路口、郭长庄、张大庄四个大队就涉案土地签订的交接土地合同显示,从这四个大队"划出一千三百七十亩交给师范学院,由师院按每亩五十元的报酬费交给生产队,此土地的所有权和机井、树木等附属物统归师院所有。一切手续当面办清。"这些内容说明该合同属于土地转让协议。商丘师范学院签订合同后建校的事实、1980年从涉案土地中划出216亩给农业技术学校建校使用的事实、1985年因地界问题与原永城县栾湖乡郭长庄、张双楼村民发生争议并协商解决的事实,均说明自1975年合同签订后至1994年商丘地区公署作出被诉18号批复时,涉案土地一直由商丘师范学院(永城师范学校)管理使用。上诉人薛湖镇六组虽然主张长期使用涉案土地,但对该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1992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三)项的规定,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征收土地的权限为耕地3亩以上、7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500亩以下。由于本案被诉18号批复作出时涉案土地已经由商丘师范学院建校使用,该土地属于其他土地,故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征收涉案的931.446亩土地并不超越职权;19号批复审批的土地面积是212.63亩,两个批复的总面积不超过1500亩,上诉人薛湖镇六组关于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规避审批权限的主张不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发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和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均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本案李井、张路口、郭长庄、张大庄四个大队和商丘师范学院就涉案土地1975年签订过土地转移协议,原商丘地区行政公署1994年根据永城师范学校补办征地手续的申请作出征收涉案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被诉18号批复没有侵犯上诉人薛湖镇六组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p class="ql-block">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商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p><p class="ql-block">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永城市薛湖镇张营村谢庄村民组、永城市薛湖镇李井村李井村民组、永城市薛湖镇张路口村谢庙村民组、永城市薛湖镇张路口村张小营村民组、永城市薛湖镇郭长庄村张双楼村民组、永城市薛湖镇郭长庄村蒋庄村民组共同承担。</p><p class="ql-block">本判决为终审判决。</p> <p class="ql-block">找寻当年的教室</p> <p class="ql-block">小师弟的影子</p> <p class="ql-block">理化系教室</p> <p class="ql-block">在当年修建的“小桥”上留个影</p> <p class="ql-block">王引河传说</p><p class="ql-block">传说1.早年芒砀山四周是湖泊沼泽,刘武为修建梁东园便征集大量民,工花了两年多的功夫才挖成了一条大河。这条大河把芒砀山周围的积水排了出去,不仅便于园林建造,更重要的是惠及当地民众,让芒砀山周边的沼泽地变成大片肥沃的土地,人们生活也日渐富裕起来。后来,人们为纪念刘武的功德,便把梁王命人修的这条河叫作王引河。</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传说2.“隐王”陈胜之墓就在芒砀山主峰的前怀里,后人为了纪念陈胜便把芒砀山西边这条河叫作“隐王”河,慢慢的人们把”隐王“河叫成了王引河。</p> <p class="ql-block">偶遇“商丘师范学院”工友 ?保粮(食堂炊事员)</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 font-size: 20px;">第三站:时庄文化村</b></p> <p class="ql-block">从坑坑洼洼的羊肠小道到平坦宽阔的巷道村道;从参差不齐的低矮民房,到亭台楼榭与木质小屋……破旧的农家变成了文化艺术村。河南永城市演集镇时庄村在两年内完成了蝶变。</p> <p class="ql-block">曲水流觞,文化长廊,亭台楼阁,叠院通幽,一步一景观,一院一主题,时庄让人恍然置身于江南水乡</p> <p class="ql-block">随意靠墙摆放的二八杠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缝纫机等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物件,以及随处可见的石磨、石碾、水缸、架车子等充满回忆的物品琳琅满目,俨然是一处令人驻足的民俗博物馆。</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 font-size: 20px;">第四站:陈官庄</b></p> <p class="ql-block">淮海战役陈官庄纪念馆景区位于河南省永城市陈官庄乡,是为了纪念淮海战役第三阶段陈官庄战役中牺牲的烈士而建。</p><p class="ql-block">永城市陈官庄是淮海战役的决胜地。</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22, 126, 251); font-size: 20px;">第五站:日月湖风景区</b></p> <p class="ql-block">日月湖风景旅游区位于永城市东、西城之间,是永城市委、市政府为解决采煤沉陷问题而探索出来的一条新途径,变沉陷区为集休闲、娱乐、健身、陶冶人们情操于一体的度假胜地。</p> <p class="ql-block">在此特别感谢东道主及孩子们的热情招待。</p><p class="ql-block">期下次相聚~~~</p> <p class="ql-block">聚会执行主席牵手交接~</p> <p class="ql-block">此篇整理于5月5日,部分文字摘自网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