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雨鹏妈妈

<p class="ql-block">由通辽广播电视台与科尔沁区教体局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19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于本周开讲啦!</p><p class="ql-block">主讲老师:朱琳</p><p class="ql-block">咨询律师:张晓虎</p> <p class="ql-block">3月1日,备受关注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对比以往,在47处修改中,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个别下调,引起大家广泛关注</p> <p class="ql-block">近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首先我们利用本期节目盘点几起广受关注,影响重大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p><p class="ql-block"> 每一起案件都令人震惊,因此几乎每年都会有委员、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对这些“犯罪小恶魔”进行严惩。</p> <p class="ql-block">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内容的第一条是刑法第17条。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对未达刑事年龄的严重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也增加了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个新规定意味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正在从“惩戒矫治”向“教育矫治”转变。</p> <p class="ql-block">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张晓虎律师进行了更为专业、细致的法律解读:</p> <p class="ql-block">第一,该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p> <p class="ql-block">第二,在客观行为上,主要规制了三种情况: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手段特别残忍,致被害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或者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p> <p class="ql-block">第三,情节恶劣。情节恶劣,需要对行为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原因、手段、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来鉴定是否情节恶劣。</p> 我们家长同学们学习感悟 <p class="ql-block">监护责任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责任,</p><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p><p class="ql-block">总则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了12周岁,对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分则新增犯罪16个,其中11个犯罪行为在修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修改前也构成犯罪,修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例如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遵循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惩罚为辅并不代表不惩罚,建议中除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还专门提出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也是对上述原则的体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应依法予以严惩,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加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结合《民法典》规定的未成年人监护与成长等话题,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学习和探讨,辨析案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和预防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文明素养,协调家庭、学校、社会为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服务。</p><p class="ql-block"> 王雨鹏家长</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对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分则新增犯罪16个,其中11个犯罪行为在修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修改前也构成犯罪,修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这类人,不被追求刑事责任的“优厚待遇”随即被取消,年龄不再是他们加持的“护身符”。“他还只是个孩子”瞬间变成“他不再是个孩子”,“他”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不断完善矫正、教育制度。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让未成年人认识法律、守住底线、茁壮成长。</p><p class="ql-block"> ——柴星宇家长</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对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分则新增犯罪16个,其中11个犯罪行为在修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修改前也构成犯罪,修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孩子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这类人都会被追求刑事责任,年龄不再是他们加持的“护身符”。孩子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家长在教育孩子的同时,要加深孩子对法律意义上的理解。不断的提高孩子的文明素养和法制观念。</p><p class="ql-block"> ——吴浩楠家长</p> <p class="ql-block">观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有感</p><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近些年频发的一些低龄少年恶性案件看,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家庭教育的残缺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亲职教育无论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p><p class="ql-block"> —郭琪睿家长</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今天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学习,更加让我们了解几点重要的内空:即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通过电视媒体还是一些视频资料都有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冷血无情,不知所畏,家长们以为孩子未成年,就可以逃脱责任,钻法律的空子,这一法案修订我觉得非常有必要,要知道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成年人遵守,孩子一样,家长有教导传授的责任,不能一句未成年人,就可以做为逃脱的借口。保持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是要大家同共遵守法律,互相约束。</p><p class="ql-block"> ——张雨露家长</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对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分则新增犯罪16个,其中11个犯罪行为在修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修改前也构成犯罪,修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四周岁的这类人,不被追求刑事责任的“优厚待遇”随即被取消,年龄不再是他们加持的“护身符”。我们作为家长要有法律意识,然后才能教育孩子要学法,知法,懂法,注重和引导孩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让孩子遵纪守法,有法律意识,这也是我们做家长的职责。一旦自己的孩子不慎误入歧途,我们家长要明确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了小挫折,是由于家长或孩子自身忽视了法律和行为习惯等原因而造成,即使是孩子,只要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就应当受到教育或惩戒。</p><p class="ql-block"> ——阴贺旭家长</p> <p class="ql-block">《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观后感: 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时代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以及对事物认知的辨别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校园暴力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此前社会发展情况修订的第17条法律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重新制定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对家长学校以及社会,敲响了一记警钟,成年人在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明白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作为家长对于孩子身心的健康培育,也应该更加重视起来,让每个孩子都成长为懂法守法的好少年</p><p class="ql-block"> 王佳琪家长</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有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近些年频发的一些低龄少年恶性案件看,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家庭教育的残缺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的催化剂。亲职教育无论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p><p class="ql-block">&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刘烁家长</p><p class="ql-block">&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 <p class="ql-block">通过观看 《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 》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有感: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如何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是关键问题。 从近些年频发的一些低龄少年恶性案件看 ,背后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 ,家庭教育的残缺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亲职教育无论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人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树立优良家风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p><p class="ql-block"> ——尹峻熙家长</p> <p class="ql-block">观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有感: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全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不仅要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学会成为一个社会人,实现从一个自然人转变成一个社会人的过程。然而青少年的身体和心智尚未发育完全,一方面由于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被伤害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些情况,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务之急,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p><p class="ql-block"> ——王子墨家长</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对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分则新增犯罪16个,其中11个犯罪行为在修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修改前也构成犯罪,修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不断完善矫正、教育制度。预防和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让未成年人认识法律、守住底线、茁壮成长。</p><p class="ql-block"> ——田牧家长</p> <p class="ql-block">观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有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信息化时代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对事物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近年来,校园暴力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根据此前社会发展情况修订的第17条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现状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规则,为了顺应社会期许,适应社会发展现状,强化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约束。自然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依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此次调整给家长,学校,社会三方教育主体都敲响了警钟 。未成年人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明白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家长要以身作则,帮助孩子牢固树立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孩子茁壮成长。</p><p class="ql-block"> ——马智超家长</p> <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 《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观看了以后了解到了法律知识, 也认识到了要正确引导孩子。 要他有正能量, 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教他正确的处理与朋友之间的相处。 让孩子从小就懂得法律, 了解法律 ,做一个阳光正能量的人。 从自己做起 感染身边每一个人 让社会 和平共处 。</p> <p class="ql-block">由科尔沁区教体局与通辽广播电视台通辽手机台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下调到12岁对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分则新增犯罪16个,其中11个犯罪行为在修改前不构成犯罪,其余的5个犯罪修改前也构成犯罪,修改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后只是独立成立新的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让未成年人知道,年龄将不会是他们的保护伞,让他们知道做错了事情,是要受到惩罚的,要让孩子做到懂法、知法,不要让孩子去触犯法律,这项工程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引导孩子茁壮成长。</p><p class="ql-block"> ―― 王晟睿家长</p> <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九期《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nbsp;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有感:未成年人犯罪在现在社会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心理要时刻监管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下调至12岁,对一些故意杀人、致残,都要负刑事责任。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要不断的完善一些教育制度,其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反应了社会的一些弊端问题,提前让未成年人认识法律,熟知法律,不去践踏其底线,在心里上牢牢把握住法律的重要性</p> <p class="ql-block">未成年人在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更加明白“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刑法的震慑力,让未成年犯罪分子不敢犯罪,不再纵容未成年人在安全的年龄范围肆意的违法,这对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p> <p class="ql-block">作为家长的我们要以身作则,帮助孩子牢固树立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引导陪伴孩子茁壮健康成长。</p>

未成年人

犯罪

低龄

刑法

修正案

刑事责任

矫治

学法

家长

通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