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和意义</p><p class="ql-block">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p><p class="ql-block">2-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p><p class="ql-block">3-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遵循的原则</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p><p class="ql-block">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p><p class="ql-block">教育与保护相结合。</p><p class="ql-block">4-未成年人家庭保护</p><p class="ql-block">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体内容包括:</p><p class="ql-block">(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p><p class="ql-block">(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p><p class="ql-block">(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p><p class="ql-block">(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p><p class="ql-block">(5)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p> <p class="ql-block">5-未成年人学校保护</p> <p class="ql-block">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具体内容包括:</p><p class="ql-block">(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p><p class="ql-block">(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p><p class="ql-block">(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p><p class="ql-block">(4)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p class="ql-block">(5)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p><p class="ql-block">(6)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p> <p class="ql-block">6-未成年人社会保护</p><p class="ql-block">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具体内容包括:</p><p class="ql-block">(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p><p class="ql-block">(2)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p><p class="ql-block">(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p><p class="ql-block">(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p><p class="ql-block">(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p><p class="ql-block">(6)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p><p class="ql-block">(7)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p> <p class="ql-block">7-未成年人司法保护</p><p class="ql-block">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p><p class="ql-block">(1)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p><p class="ql-block">(2)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p><p class="ql-block">(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p><p class="ql-block">(4)公安、法院、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p><p class="ql-block">(5)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p><p class="ql-block">8_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承担的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u style="color: rgb(176, 79, 187);"> 《义务教育法》 </u></p> <p class="ql-bloc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部分条款摘抄):</p><p class="ql-block">第一章 总则</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p> <p class="ql-block">第七章 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想要详细了解更为全面的法律条款,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