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我于2017年经在深圳市做生意的梁同乡介绍认识了怀集县冯品业的同乡,他在深圳市和东莞市等地做生意,在深圳市龙岗区居住。2017年4月17日,他到我深圳市家里玩,我与他有过几次来往。有一次他说:他在中山市有朋友做抵押車出售,价廉物美,他买了几部了都没问题。他现在预订了一部桂DC3783(档案号450400090714,识别代号5GALVBED4AJ153919的别克昂科雷5GALVBED小型越野客车。他问我要不要?我当时正想买汽车,觉得他是同乡,有深圳市户口,做中间人担保买车,应该是没问题,就答应他买部抵押車临时使用。</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55, 138, 0);"> 2017年4月24日中午,冯品业同乡在东莞市长安镇他公司那里打电话给我,叫我坐出租车到他在那里的公司来,带我去中山市购买他已经给了定金的汽车。当日他为我付钱从深圳叫了汽车来到东莞长安镇,晚上11点多他开车带我到达中山市的一个地方试车,他说:“汽车发动机好,便宜值得买,如果你不要我来要。”然后他带我到了一家“宏伟汽车音响维修部”的地方,由一个店员拿出一些汽车抵押手续和行驶证给我看,我看了资料觉得不规范,冯品业同乡说没关系的。我出于对冯同乡的完全信任,就与店员签订了抵押车转让协议书。然后在冯同乡帮忙下通过POS刷卡机,从我的银行卡刷走了84500元钱,加上原冯同乡已交的1000元订金,共给了85500元,其中85000元为转让抵押車款,500元为手续费。当时店员以他的名义与我签订抵押车转让书,之后只给了我一套车匙和一些属于原车主抵押车的有关资料,我觉得不妥,有异议,但冯同乡说没关系,我也买过,车匙可以回去做多一套。我拿了抵押资料,行驶证和汽车转让书,由我开着抵押车回东莞市。我出了高速路发现车亮起了红灯,就与冯品业说了情况,他就带我到高速公路的加油站买了桶机油倒入車内,说没事了,但在回程的路上依然是亮起红灯。我就决定与他一起开到他长安涌头市场他的公司那里,准备在那修理好再回深圳市。当晚回到长安镇已经是25日零晨2点多了,我给了車匙冯同乡后,请他明天在修理店帮忙维修,把车放在他公司门口过夜。26日早上9点多他将車放在公司傍边他熟悉的长安一家汽修中心维修,我支付了6300元维修费,但是車上的红灯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冯同乡说可以开回深圳市他熟悉的地方维修,我就开车从长安镇回深圳市,晚上近10点才回到深圳市家里,并将車放在私人的停车库上,车库外面还有一道铁门关着,我在汽车方向盘上还加上了一个新买的方向盘锁后才回家休息。 </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57, 181, 74);"> 当晚我回到家后,觉得购买该汽车手续资料不完整,也没有核实其真实性,同时车的毛病较多,想到冯品业同乡说过几次我不要该车就给他要,所以当时我决定不要了,将车给他。我就发微信给他说:“车辆不合适我用转你要吧?”他说:“好”。我说:“请你明天早点过来我家取车”。他答应“好”。 4月27日早上6点多,我起床下去车库看車,发现汽车已经不见了。我马上打电话和发信息给冯同乡,告诉他車被盗窃了,并通知他到东湖派出所协助调查。但一直到九点钟都没有打通他电话。我将有关信息反复发了几次发给他,等到9点27分他才回微信说:“这么严重啊,我刚起床。”他说愿意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我早上发现車被盗后就马上报警,并来到了“东湖派出所”报了案。因車上放着抵押車的资料和维修单据都被盗走,我只有带着行驶证和转帐单据到派出所报案,报案回执为4403002017042606019322731。接案民警经核实,車辆属于陈国莲所有,是她本人的抵押車,经录像显示4月26日零晨1点多你买的抵押车被盗后,正在深圳市水官高速路上行驶。 </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冯同乡于27日10点多来到东湖派出所协助调查后,他开着路虎车送我回家,在车上同我说:因他介绍我买车出现问题,如果派出所证实汽车被盗和造成了多少损失,他愿意补够十万元内的给我补偿买车、维修等的损失。我问他卖車那边老板电话姓名,他当时只发了老板的微信给我让我与他联系,还说他与卖車人中山辉老板也不太熟悉。他要我通过派出所要求老板将买車的钱退还我,不够的钱他来补够等。我曾打电话给卖车给我的中山辉(何学良)他找理由不愿意退钱给我。 </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2017年5月1日,我咨询梁恩律师,他说:“你的事情不排除存在合同诈骗,退一步而言,也构成民事欺诈,你可以向冯同乡主张权利。” 2017年5月16日下午,我到东湖派出所郭警长说:“该車主人抵押给广西省一公司,押十二万,然后車主又在中山市宏伟汽车音响维修部抵押以八万给一个叫中山辉的人。我的同乡冯品业同乡介绍我到中山找中山辉的维修部买了该車,回到家放在车库并按上了新买的车头锁不到二个钟被广西省第一首抵押車公司的人开走的。派出所叫我找介绍人冯品业同乡和卖车人中山辉要回买車的钱。 </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37, 35, 8);"> 2017年6月24日下午,我到东湖派出所找到办案主管郭警察他说:“4月24日你与同乡冯品业深夜到中山市雄伟汽车维修部何学良老板那里买的桂DC3783(档案号450400090714),识别代号5GALVBED4AJ153919)的别克昂科雷5GALVBED小型越野客车是車主广西省陈国莲在“广西省前海从诚国际隔资租赁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第一抵押后,又在“广州市鑫路汽车抵押公司”作二次抵押。“广州市鑫路汽车抵押公司”将車委托“中山雄伟汽车音响维修部”转卖你。你在4月26日晚上从东莞市长安镇维修过的車于晚上10点多放在私人車庫后被“广西省前海从诚国际隔资租赁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人委托了“深圳市荣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成龙派人开走了。”此案到此,只由东湖派出所将办案结果告诉受害人,派出所办案到此结束,不予开具有关此案结案证明给报案人。派出所一个警察与我说:“此案事实上你是被同乡冯某某坑害了,你不应轻信买不合手续的抵押車。建议你通过冯品业,并由他出面协助找到“中山市雄伟汽车维修部”卖车人何学良追回经济损失,必要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我曾请求派出所协助我追回买车的费用,当时当事人三方都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只要派出所当面责令冯品业和何学良还回我买车的钱就可以了,可是派出所不同意,也不出具结案书,只是要我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后来我向深圳市公安局投诉,给予的答复也是不出具结案书。</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55, 138, 0);"> 我不该轻信同乡冯品业的谎言,跟他去买不可靠的抵押车,造成了上当受骗的后果和耻辱。我曾反复与同乡冯品业和卖车人何学良协调,希望他们协调退回我的经济损失,要求冯品业与何学良沟通妥善和平解决问题。但是,他们互相推诿应负的责任,坚决不愿意退款。冯品业也不愿意带我去找中山找何学良交涉,还同我说:“买车我是介绍人,我是帮你做好事,你受骗了你去找中山辉解决,与我无关”。他的态度在事前事后判若两人,说一套做一套。</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22, 126, 251);"> 我最终也没有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问题,考虑到此事关系到冯品业是同乡,他还年轻等原因。现在已经过去几年了,我将《买车被骗记》经过发到美篇上,希望读者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社会上欺骗犯罪等违法行为多发,大家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上当受骗。</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