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广大居民:</p><p class="ql-block"> 为认真做好全县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平凉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办法》(平市民〔2020〕241号)精神、《静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宁县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对城市低保户重新申请受理,结合我社区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p><p class="ql-block">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1.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5.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6.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7.符合其他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p><p class="ql-block">二、不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申请人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请人提供证件、材料不全,管理审批机关难以认定家庭成员户籍、经济收入、财产状况,规定时限内未补充完整的;5.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存款、消费性机动车辆(出租车、小面包、单双排座除外)、船舶、房屋(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的;6.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经营性实业的;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10.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12.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14.非政府征用土地农转非,不满三年或农转非后农村承包地尚未收回的家庭;15.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学校就读的;16.其他经核对调查不符合城市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请广大居民看到通知,相互转告,有符合条件的前往成纪路社区申请。</p><p class="ql-block">申请时间: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5日</p><p class="ql-block">申请地点:静宁县城市社区成纪路社区(应急管理局临街一楼)</p><p class="ql-block">要求:带全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按要求时间段内申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