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铜熔炼 张玉萍</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r></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 rgb(1, 1, 1);"> 家是爱的港湾,是幸福的源泉,是整个社会平安与和谐的基石。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b><b style="color: rgb(1, 1, 1); font-size: 18px;">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b><b>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b><b style="color: rgb(1, 1, 1); font-size: 18px;">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引导女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b style="color: rgb(1, 1, 1);">镍冶炼厂铜熔炼车间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发给大家,望各位女工认真学习。</b></p> <p class="ql-block"><b> 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存在着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更大的是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b></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一章 总则</b></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p><p class="ql-block">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p><p class="ql-block">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p><p class="ql-block">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p><p class="ql-block">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b></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p><p class="ql-block">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p><p class="ql-block">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p><p class="ql-block">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p><p class="ql-block">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p><p class="ql-block">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p><p class="ql-block">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b></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p><p class="ql-block">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p><p class="ql-block">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p><p class="ql-block">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p><p class="ql-block">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b> 学习法规,运用法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祝各位女工朋友三八妇女节快乐,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幸福生活属于你。感谢大家的学习,我们下期再见。</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