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乐山、犍为一带的城乡,流行正月十五“偷青”习俗。</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每年正月十五这天晚上,一定有成双结对或三五成群的青年男女吆喝着去野外陌生人家菜地“偷”蔬菜。</p><p class="ql-block"> 人们把这一习俗叫做“偷青”。实则是年轻人元宵夜的嬉闹玩耍,作为菜地主人往往只是高声叫骂,但并不抓“贼”。可以说是颇有犍为地方传统特色的一种闹元宵活动。</p><p class="ql-block"> 元宵“偷戏”本是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据《魏书·东魏·孝静帝纪》:“(天平)四年(公元537)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戏。”说的是南北朝时,当时拓跋鲜卑族在元宵夜,就盛行相偷戏了。</p><p class="ql-block"> 宋代洪皓《松漠纪闻·卷一》:“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论罪外,皆七倍责偿。唯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是日,人皆严备,遇偷至,则笑遣之。既无所获,虽畚钁微物亦携去。妇人至人家,伺主者出接客,则纵其婢妾盗饮器。他日知其主名,或偷者自言,大则具茶食以赎,谓羊、酒、肴馔之类。次则携壶,小亦打诨取之。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p><p class="ql-block"> 明代刘侗、于奕正编写的《帝京景物略·卷二·灯市》:“金元时,三日放偷,偷至,笑遣之,虽窃至妻女不加罪,夷俗哉。”</p><p class="ql-block"> 可见当时元宵偷戏,也叫做“放偷”,不仅偷物还偷人,且不以为忤。物主大多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因为你偷我的,我偷你的,偷窃在元宵只是嬉闹玩乐的一种方式而已。</p><p class="ql-block"> 犍为地方流行的“偷青”,可能与明初滞留于犍为的蒙古后裔有关。在放偷这一习俗的流传中,赋与了新的含义,即“偷青”。并且元宵偷青以受詈为祥,失者以不詈为吉。</p><p class="ql-block"> 这其中有两个讲究:首先,“青”,谐音情也。一年一度的元宵节,实际应该是传统的中国特色的情人节、狂欢节。宋人朱淑真的“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就是真实写照。因为只有在这一年一度的元宵夜,受传统礼教约束的广大青年男女,才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交往,才能纵情放任。其次,偷青是偷的菜,菜谐音“财”,寓意新的一年将会有财可进,财运亨通,何乐而不为呢。</p><p class="ql-bloc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