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近期,我县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自然水域水生生物。黄河流域的禁渔期即将到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维护沁河流域天然水域环境生态平衡,有效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县“一河”生态建设,安泽县农业农村局特发出以下倡议:</p> <p class="ql-block">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辖区内的自然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及禁用的渔具渔法等从事违法捕捞,违者一经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渔具、渔船,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 二、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p> <p class="ql-block"> 三、禁止制造禁用的捕捞工具、禁止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器具。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县农业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 四、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制造、贩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禁用捕捞工具的,提供爆炸性、药物毒害性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 五、对阻碍、防碍国家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class="ql-block"> 六、如发现违法捕捞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 110、8522409。执法人员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并对您的举报信息严格保密。</p><p class="ql-block"> 七、请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参与执法,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执行,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携手共建最美安泽!</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安泽县农业农村局</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right;">2021年2月25日</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