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你我有责——杞县城关派出所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禁燃禁放禁令的违法个人

何呓萱

<p class="ql-block">  为了让广大居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确保我辖区禁燃禁放政策落到实处,杞县城关派出所按照相关规定和局党委的指示精神,加大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排查管控力度。所长陈振国召开专门会议部署,<span style="font-size: 18px;">对辖区内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展开安全大排查。</span></p> <p class="ql-block">  2021年2月12日(农历大年初一)凌晨,由所长陈振国及刘柏麟带领的一班人员,在巡逻至东环路时将正在家中院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杨某某抓获,现场收缴一次性打火机1个和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一批。经询问杨某某于18年购买的烟花爆竹一直非法存放至今,杨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目前已送至杞县拘留所执行。</p> <p class="ql-block">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严重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安全隐患。城关派出所将不断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严厉打击查处,确保严管严控工作高压态势。减少环境污染,低碳过节,让辖区广大群众过一个祥和安定的春节!</p> <p class="ql-block">附:法律责任</p><p class="ql-block">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bsp;</p><p class="ql-block">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p> <p class="ql-block">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凡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在这里,我们倡导全体公民积极行动,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爱护环境,文明生活,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让我们的城市更文明,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平安。</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拒绝燃放烟花爆竹</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让我们从自身做起</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color: rgb(237, 35, 8);">共同守护美好家园</span></p>

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

爆竹

非法

运输

治安管理

燃放

禁放

禁燃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