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2021年01月31日19时50分许,我大队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大队辖区南北一号路甘河镇运渠店村段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我队民警刘南迪、刘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调查询问李某社无证驾驶预期未审验的柴油三轮车沿鄠邑区南北一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甘河镇运渠店村北,因操作不挡与沿该路同方向行人刘某治、刘某、曹某生相撞,致刘某治受重伤生命垂危,后刘某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p><p class="ql-block"> 案发后,我队立即启动死亡事故处置方案,民警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向大队主要领导报告,大队长张鹤同志第一时间做出安排部署,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刘万辉副大队长、事故中队中队长金兴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案情、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经事故初查,李某社无证驾驶柴油三轮车,致行人死亡。2月2日,我队依法将肇事司机李某社依法行政拘留,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中。</p> <p class="ql-block"> 大队长张鹤安排部署工作</p> <p class="ql-block"> 肇事车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