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作者:吴胜芬【原创】</p><p class="ql-block">图片:手机拍摄</p><p class="ql-block">编辑:吴胜芬</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今天是2021年1月24日,星期日,阴。</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近日,我在学校寒假安排的研修活动中,学习了一系列的关于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其中在学习《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时候,感慨万千。</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第一条就明确本法规制定的目的——“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七条明确规定学校与教师的惩戒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八条明确了教师可以当场实施惩戒的情况——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从以上明确规定的条款来看,法律法规在为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保驾护航。明确了学校、老师自己的义务与权利,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让每一位老师明明白白地教书育人,快快乐乐地做好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学习的感觉真好!</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