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与一般性侵害相比有其特殊性,需要在民法典中做出特别的回应。李玫瑾教授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是“暴力不明显、欺骗明显,很多孩子不知道被侵害,很多事情从发生到被发现有很长一段时间”。</h3></br>
<h3>
<h3>赋予了被性侵未成人十八周岁后亲自维权的机会,给受害人成年后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机会。由于受害人成年前心智尚不成熟,不能准确判断性侵害的性质和后果,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对其诉讼权益作出特别保护。</h3></br>
<h3>
<h3>在刑事诉讼途径之外,拓宽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的民事救济途径。有些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从刑事角度而言,定罪证据不足;但民事诉讼的证明义务要远低于刑事诉讼,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特别诉讼时效给了受害人在成年以后通过民事诉讼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h3></br>
<h3>
<h3>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给予的民事救济方式就越充分。民法典完善了未成年人受性侵民事赔偿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种规定是对人类法治相关有益成果的借鉴。</h3></br>
<h3>
<h3>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设立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仅是为他们保留了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更是兼顾原告救济与被告公平、彰显民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举措,同样也是回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需要和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h3></br>
<h3>
<h3>不仅仅是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活动中心,也容易成为性骚扰的场所。建议在法条中强调这类教育机构的职责。”刘希娅表示。</h3></br>
<h3>
<h3>最近,陈海仪在媒体上开设了“代表课堂”,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民法典,希望法治的种子能够在孩子们的心中生根、发芽。</h3></br>
<h3>
<h3>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撑起了‘保护伞’,应该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律素养,明白公民的行为边界在哪里。</h3></br>
<h3>
<h3>总之,期待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一道坚固的“保护墙。</h3></br>
<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