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学校一年一班学习《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解读》心得体会

李丽丽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9, 100, 110);">1月15日莫力庙胜利学校一年一班全体家长在班主任李老师的带领下共同观看了由通辽广播电视手机台与科尔沁区教体局联合制作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复苗工程”普法宣传特别节目《公益大讲堂之学法时光》第十三期《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解读》。</span></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9, 100, 110);">提到未成年人受性侵,人们首先想到的通常是强奸、猥亵等刑法上的性犯罪,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性,应对这一概念作更为宽泛的理解。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该概念的阐释有助于我们理解未成年人受性侵的含义。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性侵害的三种形式: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非法的性生活;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span></p> <p class="ql-block">通过我们的视频里学习体会到:少年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涉及到教育、管理、应对处理的各个环节。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犯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p> <p class="ql-block">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总则是国家民事基本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内容,当然也应尽力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p>

未成年人

受性

儿童

少年儿童

性侵犯

教育

诉讼时效

应对

淫秽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