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转自《看医界》徐毓才)1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这是9年来首次对三级医院评审标准的大修。</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一、 统一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标准。 标准的修订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条主线,秉承“继承、发展、创新,兼顾普遍适用与专科特点”的原则,精简合并条款,推动医院评审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以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符合当前医院管理工作需要,对于进一步促进医院践行“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努力实现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二、主观定性向客观定量转变。新标准在修订内容方面,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一是充分融入新颁政策和医改要求,体现时代性。在保持2011年版标准延续性的基础上,融入了近年来颁布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法律、条例、规章相关内容,以及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增加了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要求。</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二是由主观定性向客观定量转变,增强科学性。主要是增加了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以及DRG评价、单病种质控和重点医疗技术等日常监测数据的比重,指导各地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转向以日常监测、客观指标、现场检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工作模式。一方面,引导医疗机构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行为;另一方面,尽量减少主观偏倚,增强评审结果的客观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三是梳理整合并简化实地评审条款,提升操作性。新标准现场检查部分共24节183条,较2011年版标准的66节354条有大幅度压缩。一方面,全面梳理整合原标准中的重复条款,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对原标准中操作性不强,或者可以用日常数据监测替代现场检查的条款进行了剔除或调整,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四是注重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理念和经验,体现兼容性。新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部分医院评价机构的工作方法和标准,采纳了国内一些省市好的经验和做法,与国际国内评审评价管理先进理念更加契合和兼容。</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三、前置准入是医院等级评审的门槛。新标准共3个部分101节,设置448条标准和监测指标。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共设3节25条评审前置条款。 标准规定: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这一前置要求实际上是医院等级评审的门槛,是要也没有资格参与评审的能不能“准入”的前提,也是单项“否决”指标,是“红线”,不可触碰,理应得到医院更多的重视。前置要求三节分别是依法设置与执业、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在依法设置与执业中要求,包括15条:</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 rgb(1, 1, 1); font-size: 18px;"> (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合规,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四)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五)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六)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技术。(七)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八)违法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九)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十)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十二)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未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十四)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 (十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在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方面包括5条:(一)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二)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三)医院领导班子发生3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四)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五)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情节严重。</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在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方面,提出5条: (一)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二)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三)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五)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四、对基层减负、论文造假、恶意骗保、评审的客观性等有回应。</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五、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权重不低于60%。新标准另外两部分共98节,设置423条指标。第二部分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共设74节240条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不低于60%。这也是新标准体现评审工作模式转变的核心。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酌情调整相关数据监测内容和范围,所占权重不变。</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六、评审现场检查综合权重不高于40%。 第三部分为现场检查部分。共设24节183条。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高于40%。与前版实地评审内容354条相比较,此次进行了较大幅度压缩。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实地评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降低评审人员主观评价偏倚,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和评审结果客观性。</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1, 1, 1);"> </span></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