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从警生涯(之二) <p class="ql-block"> 这是我曾办理过的一起案件,由于相隔年代久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声誉,特隐去了当事人的真名实姓。</p> <p class="ql-block"> 记得大约是1993年8月末的一天上午,分局陈德生副局长要我去了他的办公室,很庄重的向我布置了一项任务:“这是一起疑似奸淫幼女的恶性案件,仅有被害人的指控,无其他任何实物证据,希望你能查明案件事实,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置。”</p> <p class="ql-block"> 接受任务后,我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居住在本区某街道的一位中年女士昨天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年仅7岁的女儿被邻居袁某奸淫。派出所受理此案后,民警即对袁某进行调查讯问,但袁却大呼冤枉,气焰十分嚣张,声称自己遭人污告陷害,还强烈要求政府还以清白,否则将与控告人共存亡。</p> <p class="ql-block"> 案件的性质是恶劣的严重的,但却缺乏有力的证据。我面对的一边是被害人母亲泣泪含痛的指控。另一边是被控告人声嘶力竭的矢口否认。这其中的是非真伪真的难以甄别区分,我深深感到了此案的棘手。</p> <p class="ql-block"> 我决定先从外围调查入手,第二天上午,为了详细了解案发经过,我与报案人即幼女的母亲周某见了面。只见她双眼红肿,一付憔悴的样子,见到我后便不停地拭泪哭泣。之后便叙述了以下事实:我女儿今年才七虚岁,马上要上小学了,今年夏天她一直住在外婆家。前几天,我对她说“囡囡,过些天你就要开始上学了,以后放了学你就先回家,妈妈给你把钥匙挂在头颈上好吗?”谁知道女儿不肯,我就问她为什么,她说“妈妈,我讲了你不要骂我哦”。我说,妈妈不骂,你讲吧。于是她就告诉我在前些天的一个上午,她在外面玩耍后就回住在四楼的外婆家,当走到二楼时见到了一个老伯伯。他就叫我去了他家,还给我吃了西瓜和冷饮。</p> <p class="ql-block"> 之后这个老伯伯就摸我小便的地方,他还脱了裤子给我看了“小吊吊”,我还看到了他的黑毛毛。接着他又碰我小便的地方,我很疼的。”听到这里,我的脑袋象被人打了,嗡嗡作响,一下子就蒙了。</p> <p class="ql-block"> 我拉着囡囡冲出了家,马上拦了辆出租车,直奔长海医院。经医生检查后,明确告诉我她受到了性侵,处女膜也损伤了。顿时我觉得天旋地转,差点晕倒在地。这个袁某就是个畜牲,我真恨不得抽了他的筋,扒了他的皮。</p> <p class="ql-block"> 我聆听着周女士的泣泪倾诉,被她的悲愤之情所感染,天底下有哪个母亲看到自己亲手培育的花朵被摧残时而无动于衷呢?此刻我从内心里更确定此案的真实性,一种责任感,使命感由然而生,我一定要将罪犯绳之以法,纵然有艰难险阻也要锲而不舍,负重前行。</p> <p class="ql-block">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特意到区检察院向他们提出了“提前介入”的要求,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几天后的一个晚上,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沈科长便与我一起参与了对“小女孩”的调查询问。因为这不是对成年人的询问,所以我们特意营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让她自然地与叔叔伯伯们的“聊天”,作为监护人,她的母亲也端坐在一旁。</p> <p class="ql-block"> 小女孩开始还有些紧张,慢慢的,她就显得很放松了,她时而在母亲的怀里扯扯妈妈的衣襟撒娇,时而又到办公桌前看看警察叔叔的照片,时而又抢着为叔叔伯伯伯点香烟。她依然那么的天真可爱,活泼快乐。全然不晓得叔叔伯伯们是为了她在认真严肃的进行取证工作。</p> <p class="ql-block"> 在宽松自然的氛围中,小女孩断断续续地讲述了自己被侵害被摧残的过程。真实完全地映证了其母亲在报案时所陈述的内容,并且还讲出了袁某家中家俱的颜色和电视机位置等细节。</p> <p class="ql-block"> 结束询问后,我和沈科长及在场的派出所长都一致确认了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判断案件发生时间己有二个星期。</p> <p class="ql-block"> 从证据角度判断,被害人的指控亦是直接证据,但要对所指控的人定罪量刑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此案中的相关物证己不可能获取,只能倚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佐证。所以制服袁某拿下口供,便成为此案的关键。我深知这是一场“攻尖战”。</p> <p class="ql-block"> 为了打好这一仗,我先后向袁某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居委会,及他的妻子作了调查了解。袁某,男,现年45岁,初中文化,某工厂职工,平时表现尚可,无违法犯罪前科。性格比较孤僻,据其妻子透露袁平时爱看色情黄色录相带。</p> <p class="ql-block"> 与袁某的第一次正面交锋是在十多天后的一个上午,我当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进行“火力侦察”。当袁某在看守所的审讯室见到我时,就大 声呼喊“冤枉”。当我对其进行政策教育时,他却说“你们这一套我见得多了,文革时我参加造反派时也搞过案子,这次你们肯定抓错了我,如果不给我个说法,我决不罢休”。态度恶劣,气焰嚣张,一付凶神恶煞的模样。</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结束审讯后,我对袁某的表现进行了思考和分析。认为他一是畏惧法律制裁;二是心存侥幸,认为公安不可能获取物证,仅凭一个幼儿的一面之词,很难定他的罪。所以他肯定会死抗硬赖到底。</p> <p class="ql-block"> 那么如何击破他的心理防线,从而迫使他“缴械投降”呢?我左思右想,一个大胆而冒险的策略冒了出来。我立即起草了一份“微量物证检验鉴定书”,其中的内容就是在幼女身上提取的微量物证,经鉴定后与袁某血液中的DNA一致。之后又在这份打印后的“鉴定书”上盖了专用印章。</p> <p class="ql-block"> 为了让这份“伪造”的“鉴定书”成为击垮袁某的“利剑”。我再一次来到看守提审了袁某,首先向他问了三个问题。1.你是否认识小姑娘?2.小姑娘及其家人是否去过你家里?3.小姑娘和其家人是否与你有冤仇?对此,袁某不假思索地均以否认作答。接着我叫来了着守所的医生,对袁提取了血液,还拔了几根阴毛。最后,我对袁撂下一句话“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它会给我们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p> <p class="ql-block"> 经过一番思考,我把对袁某“摊牌亮剑”的时刻定在了阴历八月十五中秋节。这天晚上,我和刑侦支队的资深侦查员高海龄同志一起来到了看守所,此时看守所内正在举行联欢会。当我们将袁某从中押走时,迎来了在场人犯齐刷刷的目光。</p> <p class="ql-block"> 在与袁正面交锋前,我问他“今天是什么日子”?“中秋节”。“你此时此刻是什么心情?”“没什么心情,和平时一个样”。我立即站立起来,啪地一声拍了下桌子说“每逢佳节倍思亲,此刻你的妻子和家人正在思念你,也为你的前途和命运担忧。而你却说和平时一样,你真不是个东西”。</p> <p class="ql-block"> 他抬头看了看我说:“那我也是没办法,我是被冤枉的,以后我要让冤枉我的人加倍偿还。”“收起你这一套吧,我们正告你,今年的中秋节你不能与家人团圆,以后你将在监狱里过无数个中秋节。”我和高海龄同志都历声对他喝道。</p> <p class="ql-block"> 他一下怔住了,随即反问道,“我又没犯罪,为什么要去监牢?”我说,既然你问我们为什么,那么现在就问你几个为什么:为什么你说从没见过小女孩,而她却能讲出你的体貌特征;为什么你说小女孩及家人从没去过你家,而她却能知道你家里的家俱颜色及摆设;为什么你说小女孩及家人与你无怨无仇,而她却要“冤枉”你对她实施了犯罪。</p> <p class="ql-block"> 面对这几个“为什么”,他实在无法正面解答,只能摆手连声说“不晓得,不晓得”。此时,我和小高顺势而为地对其进行了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他似乎有些触动,声调语气也低了下来,嘴里嗫嚅地说道:反正我没做过,你们要定我的罪就拿出证据来。好吧,既然提到了“证据”,我便问他“你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取你的血液和阴毛”?他答:“不晓得”。“那么我就告诉你,任何犯罪都会留下蛛丝马迹,你对小女孩实施了犯罪也同样会留下证据”。我语气坚定地对他说。</p> <p class="ql-block"> 他摇了摇头,叹了口气道:“我不相信,如真的有,我就交待”。我见时机己成熟,就抽出案卷中的那份“证据”,放在了他面前,他仔仔细细地看了两遍,脸刷地一下白了,然后他终于“缴械投降”。</p> <p class="ql-block"> “大约在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我在家门口看见一个小女孩正上楼,就叫住了她并把她拉进我家里,我先给她吃了冷饮和西瓜,然后以抱抱她为由就摸她的生殖器,之后我一下冲动了,忍不住就脱了裤衩,接下来就……。事后我非常害怕也很后悔,好几天都睡不着觉,一直担心小女孩告发我。当派出所找到我后,我想事情己过去了这么多天,肯定不会取到什么证据了,所以我想只要抗拒抵赖到底,就无法定我的罪,顶多关两天而己。想不到……,唉,我真的后悔啊!”</p> <p class="ql-block"> 袁某的供述与小女孩所控告的事实完全一致,且有三级甲等医院的检验报告。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袁某奸淫幼女的犯罪事实。所以我依照《刑诉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先后对袁某逮捕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p> <p class="ql-block"> 但是,在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突然接到去区检察院接受质询的通知,当天下午当我来到检察院后见到了市、区的人大代表和公检法的主管领导。这是专门针对我因在审理袁某一案中使用了“伪证”的质询会。</p> <p class="ql-block"> 我首先如实陈述了办案经过,并出示了我制作的“鉴定结论书”。声明这只是作为突破袁某的一件“道具”,也只是审讯的手段和措施,并没有用它作为此案的证据。最后我说:作为一个人民警察,保护人民,惩恶扬善,是自己的职责和担当。如果因为罪犯的狡诈抗拒而逃避了法律制裁,就是对不起被摧残被伤害的人民群众,也对不起自己的这身警服,如果你们或者法院最后认为袁某不抅成犯罪,是一起错案,那我个人甘愿接受任何处理。</p> <p class="ql-block"> 让我感到欣慰的是,一个月以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幼女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袁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被依法维持原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