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校园一一新源县第三小学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

扬新教育集团

<p>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学习,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和睦相处,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新源县第三小小学于11月25日向全体师生和家长开展反家暴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如下:</p><p> </p> <p>一、什么是家庭暴力</p><p>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p><p>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p><p>第一章 总则</p><p>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p><p>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p><p>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p><p>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p><p>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p><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p><p>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p><p>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p><p>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p><p>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p><p>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p><p>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p><p>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p><p>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p><p>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p><p>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p><p>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p><p>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p><p>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p><p>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p><p>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p><p>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p><p>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p><p>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p><p>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p><p>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p><p>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p><p>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p><p>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p><p>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p><p>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p><p>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p><p>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p><p>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p><p>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p><p>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p><p>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p><p>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p><p>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p><p>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p><p>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p><p>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p><p>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p><p>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p><p>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p><p>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p>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p><p>  (二)有具体的请求;</p><p>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p><p>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p><p>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p><p>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p><p>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p><p>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p><p>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p><p>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p><p>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p><p>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p><p>  第五章 法律责任</p><p>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p><p>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六章 附则</p><p>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p><p>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p><p>三、遭遇家庭暴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p><p> 1、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报警求助的,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p><p> 2、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保留鉴定证明。</p><p>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p><p> 4、申请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等服务。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p> <p>  现代社会,随着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长期处于压力之下,久而久之心理不满的情绪需要一个发泄的出口,而家人则成为了发泄的最直接对象。因而,当某个事物触动情绪的临界点,内心的不良因素便不受控制地爆发,最终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除此之外,人的品行、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不和谐因素都会引起家暴的发生,但终究都跟个人的心理脱不了干系。</p><p> 家庭暴力导致了妇女心理常处于心理压力之中,持续保持紧张状态,从而导致心身疾病。被虐妇女可能变得畏缩、无助、缺乏安全感。他们会呈现情绪不稳、焦虑、抑郁等症状,甚至有“创伤后遗症”,导致自我形象偏低、工作效率差劲,严重者更会有自毁的意念及行为,并完全放弃反抗或自卫。</p><p> 家庭暴力破坏了她们与人的正常交往。被虐妇女对家庭暴力事件感到羞耻,怕被人知道而与外界隔离,自我孤立。</p><p>同时,被虐妇女长期生活在暴戾的家庭,也令夫妻关系疏远和紧张,最终可能导致婚姻瓦解。面对离婚,部分被虐妇女顿感矛盾及失落,对未来充满恐惧,担心无能力展开新生活而变得沮丧。</p><p> 家庭暴力如果不及时解决,极易导致“以暴抗暴”恶性事件的发生。有些被虐妇女会出现“受虐妇女综合症”,他们或会高度恐惧、常于梦中惊醒、重新经历被害的惊惧,甚至高度过敏地对可能再次发生的暴力,进行过度自卫的准备,因而铤而走险攻击施虐者。</p> <p>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可以说是无法估量的,孩子经常挨打或挨骂(家暴),会产生严重的心理扭曲,将会影响孩子的整个人生。</p><p>  家暴中的皮肉之苦,会使孩子产生怨恨、逆反、畏惧、自卑、无助、暴躁、孤独、撒谎、固执等心理。事实证明,如果一个孩子经常挨打挨骂,那么他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不良的心态和心理偏差。</p><p>  1.自卑:有的家长打了孩子后,还硬要孩子“认错”,以此表明孩子是接受教育了。事实上,这样做只能促使孩子的排他倾向加剧。表面上看,孩子似乎是依照家长的要求去做了,实际上,他的抵触情绪很大。在被打之后,他会不知所措,惶惶不安,久而久之,孩子会变得越来越自卑。每个孩子都有自尊,经常挨打的孩子,自尊心受到损害,产生自卑,极容易走上自暴自弃之路。</p><p>  2.无助:有的家长打过孩子后,又觉得心痛后悔,反过来又去抚摸孩子挨打的痛处,甚至抱着孩子痛哭,并加倍给孩子以物质上的补偿。这种情况,在开始时孩子会感到莫名其妙,但是时间一久,他也就习以为常了。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p><p>  3.孤独: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尤其是父母当众打孩子,更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他往往会怀疑自己的能力,会自感“低人一等”,显得比较压抑、沉默。这样的孩子往往不愿与家长和老师交流,不愿和小朋友一起玩,性格上也较孤僻。</p><p>  4.撒谎:有的家长一旦发现孩子做错事就打,久而久之,孩子为了避免皮肉之苦,能瞒则瞒,能骗就骗,因为对孩子来说,骗过了一次,就可以减少一次“灾难”。可是孩子说的谎话,往往站不住脚,很容易被家长发现。为了惩罚孩子说谎,家长的态度会更加强硬;而为了逃避挨打,孩子下一次做错事后更会说谎,这样就构成了恶性循环。</p><p>  5.懦弱:如果孩子经常挨打,时间一久,孩子一看到家长,就会感到害怕,不敢接近。因此,不管父母要他做什么,也不管父母的话是对是错,他都只会乖乖服从。在这种不良的绝对服从的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常常容易自卑、懦弱。这样的孩子往往惟命是从,精神压抑,学习被动。这为他将来走向社会埋下了一颗“懦弱”的种子。</p><p>  6.固执:有的家长动不动就打孩子,不但损害了孩子的自尊心,还使他们产生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有的孩子用故意捣乱来表示无声的反抗,你要往东,他偏要往西,存心让家长生气。还有的孩子,父母越打越不认错,越打犟劲越大。有的孩子常常用离家出走、逃学来与家长对抗,变得越来越固执。</p><p>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有了法律的“加持”,家庭不再是法外之地。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应主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用实际行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共享和谐社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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