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公告

魅力共和

<p>全镇广大农民朋友们:</p><p>为保护好大气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关于秸秆禁烧工作要求,特将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告知如下:</p><p>一、焚烧秸秆会破坏土壤表面的有机质层,对土地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同时产生烟尘污染,破坏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容易造成火灾、交通安全等事故隐患。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共和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p><p>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大麦、玉米、薯类、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秸秆、残叶等,包括田间地头杂草、废旧地膜、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p><p>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随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nbsp;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随意进行秸秆焚烧的个人,镇上将会同区环保、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p><p>四、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p><p>五、对故意焚烧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bsp;</p><p>六、请全镇农民朋友及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遵守秸秆禁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秸秆,杜绝焚烧,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维护共同的生态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举报电话:0943-5930900 0943-6716295特此公告 ! &nbsp; &nbsp; &nbsp; &nbsp; </p><p>&nbsp; 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人民政府</p><p> 2020年10月10日</p>

秸秆

焚烧

禁烧

以下

罚款

并处

平川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机关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