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

上善若水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b></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领导小组办公室</b></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span class="ql-cursor"></span>公告</b></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2020〕3号</b></p><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p><b> 一、普查对象:</b>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p><p><b> 二、普查内容:</b>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p><p><b> 三、普查时间:</b>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入户工作时间是2020年10月11日至12月10日。</p><p><b> 四、普查方式:</b>由政府人口普查机构派普查员到住户家中进行登记,或由住户自主填报普查短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入户登记时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工作证件。</p><p><b> 五、</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公民有义务配合人口普查,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p><p><b> 六、</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p><p>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p><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p><p style="text-align: right;">领导小组办公室 </p><p style="text-align: right;">2020年10月 </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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