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普通话与素质同在,与形象同伴,与文明同行。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师生的参与意识,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在第23届普通话宣传周期间,城关镇南街小学积极响应上级号召,精选了部分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的法律法规及常用公文格式,以供大家借鉴。</p> <p> 推广普通话人人有责。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有效拓展推普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激发推普热情,继续掀起推普热潮。</p> 基本政策 <p><span style="color: rgb(63, 62, 63); background-color: rgb(222, 240, 250);"> </span><span style="color: rgb(63, 62, 63); background-color: rgb(222, 240, 250); font-size: 15px;">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span></p> 一般政策 <p><span style="color: rgb(63, 62, 63); background-color: rgb(222, 240, 250);"> </span><span style="color: rgb(63, 62, 63); background-color: rgb(222, 240, 250); font-size: 15px;">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span></p> 法律摘录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 style="font-size: 15px;">(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b></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 style="font-size: 15px;">第十条</b></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 style="font-size: 15px;">第十八条</b></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 style="font-size: 15px;">第十九条</b></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size: 15px;">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 style="font-size: 15px;">第二十条</b><span style="font-size: 15px;">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span></p><p><br></p> 文件摘录 <p> <b style="font-size: 15px;">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b></p><p>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p><p> 第三条 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鼓励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p><p>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p><p> 第六条 本省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p><p>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p><p> 文化、民政、旅游、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工作。</p><p> 第八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p><p>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p><p> 第九条 下列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p><p> (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p><p>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p><p>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p><p> 文化、旅游、交通、邮政、电信、卫生、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其中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p><p> 第十一条 下列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p><p>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等公务用字;</p><p>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p><p> (三)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p><p>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p><p> (五)电影、电视和网站用字;</p><p> (六)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p><p> (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p><p>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公文、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p><p>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p><p> 第十三条 确需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p><p> 第十四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p><p> 第十五条 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教师、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p><p>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p><p>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p><p>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p><p>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p><p>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配音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p><p> (四)文化、铁路、邮政、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广播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p><p>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p><p>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颁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p><p> 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测试操作规程、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p><p>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p><p>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p> 公文格式规范知识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 style="font-size: 15px;">1.文字要注意规范。</b></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常见问题:“的\地\得”的使用; 错字;病句;标点符号等。</span></p><p><b style="font-size: 15px;"><span class="ql-cursor"></span>2.有关公文、用字及格式的几个规范问题</b></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⑴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①“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②“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③“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或“A.”、“B.”、“C.”。</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④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⑵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一五年一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15年1月”。</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⑶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符号应该用六角形符号“〔 〕”(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中选择),而不应该用小括号“() ”或中括号“[ ] ”。</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如:汝教研(2019)5号 (不规范)</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汝教研[2019] 5号 (不规范)</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汝教研〔2019〕5号 (规 范)</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⑷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①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或“ ── ”。</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如:2020年2月~6月中的“~”(使用规范)</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②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该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连线“ ── ”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短线“—”或两个短线“——”表示。(选取破折号,一般在电脑“插入”栏“标点符号”中查找)</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⑸汉语拼音注音字母的正确使用</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⑴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标语可以全部大写。</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⑵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例:“公 共 场 所 请 勿 吸 烟”</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GONG GONG CHANG SUO QING WU XI YAN</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以上未按《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注,不规范。</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以下标注规范:</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公 共 场 所 请 勿 吸 烟”</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GONGGONG CHANGSUO QING WU XIYAN</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 ⑹双引号和双引号之间通常不用顿号。</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比如:“日”“月”构成“明”字。这句话中标点符号是不需要使用顿号的,与之相同的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也不用顿号。</span></p><p> <span style="font-size: 15px;">但是,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比如:李白的“白发三千丈”(《秋浦歌》)、“朝如青丝暮成雪”(《将进酒》)都是脍炙人口的诗句。</span></p><p>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