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为贯彻落实部交管局、省公安厅、行署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减量控大”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双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加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加区交警大队自九月份以来,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不定期整治酒驾醉驾查处行动,整治工作成常态化趋势,力求做到路面管理全覆盖,道路安全无死角。</p><p> </p> <p> 9月25日11时30分,大队突击开展整治违规查处行动,在朝阳路与兴安大街路口,将使用伪造驾驶证李某查获(驾驶证号:鲁H7GA78,驾驶车型:大众牌迈腾小型轿车)。经过大队违章处理民警详细调查,李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单位(辽宁某工程有限公司)配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对李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7000元。</p><p><br></p> <p> 9月25日19时,大队民警稍事休息后再次整备警力,开展酒驾夜查突击行动,20时30分,大队路面中队在前进路与银波大街处查获三起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陈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为58.9mg/100ml。祖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为52.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某、祖某某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其中,祖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按照规定加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p><p> 王某某,呼吸式酒精测试为22.0mg/100ml,职业为出租车司机,作为从事客运服务的专业人员,更应该遵守交通法规,遵守职业操守,王某却知法犯法,不顾顾客和自身安全,酒后驾车,对于这样的违法者,法律会让其明白违法后难以承受的“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出租车属营运车辆,饮酒驾驶营运车辆将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罚款5000元,因为酒驾王某未来需要另谋生路,不知他的心里作何感想! </p><p><br></p> <p> 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遵纪守法、文明出行,珍爱生命、远离酒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