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探索——灵寿县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训诫教育

灵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p>  2020年4月初至5月中旬,郑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抢夺。经查,郑某某案发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p><p> 为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要求,2020年9月25日,灵寿县检察院对郑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这是我院未检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一次探索。灵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雷振丽、未检负责人安红梅、灵寿县公安局民警张龙、张旭、郑某某及其监护人参加了训诫会。</p> <p>  训诫会上,我院联合公安机关不仅对临界未成年人开展了法律训诫,而且对其父亲进行了亲职教育。为了全面了解郑某某的家庭监护情况,深入分析其参加违法活动的原因,我院通过谈心谈话的形式开展了调查。经调查发现,郑某某参与违法活动的原因,除了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外,还存在父母监管、教育缺位等问题,父母与孩子之间缺乏沟通,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并给予正确引导。未检检察官利用家长课堂,从强化日常监管教育、加强情感沟通等方面提出建议,要求其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p> <p>  郑某某表示以后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家庭的人。其父亲反思了自己的教育方式,表示以后会加强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p><p> 为了引导涉案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途,检察官将针对该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定期回访举措,全力预防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关爱不放纵、宽容不纵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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