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经开·和合廿一】以吾之名,护我国旗,壮我国威——同升国旗,同唱国歌系列活动之国旗必了解

中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br><br>  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决定成立国旗、国徽图案初选委员会,并于当年7月14日-8月15日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上发表征求启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初选委员会将收到的3012幅图案选了38幅印发全体代表讨论。经全体代表分组讨论后,9月25日晚,毛泽东主席召开国旗、国徽、国歌、纪年、国都协商座谈会。关于国旗的问题,毛泽东主席指出,五星红旗这个图案表现我们革命人民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因此,现在也好,将来也好,又是团结,又是革命。毛泽东主席的讲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表通过了以五星红旗为国旗的议案。 <h1><b>使用原则</b></h1><p>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p><p>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p><p>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p><p>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p> <h1><b>象征意义</b></h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br>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国家发布《国旗》和《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国家标准,规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图案、制版定位、通用尺寸、染色牢度等技术要求,并宣布于199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br>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将《国旗法》第19条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了修改。 <h1><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b></h1><p>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p><p>  第一条</p><p>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p><p>  第三条</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p><p>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p><p>  第四条</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p><p>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p><p>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p><p>  第五条</p><p>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p><p>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p><p>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p><p>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p><p>  (三)外交部;</p><p>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p><p>  第六条</p><p>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p><p>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p><p>  第七条</p><p>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p><p>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p><p>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p><p>  第八条</p><p>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p><p>  第九条</p><p>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p><p>  第十条</p><p>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p><p>  第十一条</p><p>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p><p>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p><p>  第十二条</p><p>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p><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p><p>  第十三条</p><p>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p><p>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p><p>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p><p>  第十四条</p><p>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p><p>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p><p>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p><p>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p><p>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p><p>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p><p>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p><p>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p><p>  第十五条</p><p>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p><p>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p><p>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p><p>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p><p>  第十六条</p><p>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p><p>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p><p>  第十七条</p><p>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p><p>  第十八条</p><p>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p><p>  第十九条</p><p>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p><p>  第二十条</p><p>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p> <h1><b>国旗制法说明</b><br></h1><h3>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br>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br>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br>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br>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br>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br>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br>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br>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br>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br>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br>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h3><h3>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h3><br> <h1><b>重要人物</b></h1><p>  曾联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五星红旗设计者 。</p><p>  1949年7月,32岁的曾联松在上海设计“五星红旗”的国旗图案,在征集到的三千余幅国旗设计图案中,他所设计的图案最初未受重视,经过田汉的极力推荐和几轮评选后,“五星红旗”图案才最终获得肯定。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了五星红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1950年9月27日,设计者曾联松被正式告知自己是国旗设计者,1950年11月1日,曾联松收到一封标有“1137号文件”的公函,作为曾联松是国旗设计者的书面证明 。</p><p>  王大珩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定了法定颜色标准</p><p>   李玉坤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国旗法</p><p>   孙秀如 国旗和国旗颜色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国旗升挂装置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p><p>  贺嗣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准化的设计与制作的参与者</p><p>  韩布新 国旗颜色和国旗升挂装置标准的起草人之一</p><p>  胡其俊 北京供电局电工,负责天安门广场升旗 (1951年10月1日-1977年5月2日)</p><p>  赵文瑞 新中国第一批国旗缝制女工</p><p><br></p><p><br></p><p><br></p><p><br></p><p><br></p><p><br></p><p><br></p> <h5>内容来源于网络。</h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