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齐河县第五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宣传篇

J_慧珍吖

<p>  </p> <p>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齐河县第五小学现将有关条款整理如下,让我们一起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p><p>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p><p>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p><p>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p><p>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p><p>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p> 《义务教育法》摘录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部分条款摘录):</p><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u>第一章 总则</u></b></p><p>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p><p>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p><p>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u>第二章 学生</u></b></p><p>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p><p>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p><p>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p><p>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u>第三章 学校</u></b></p><p>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u>第四章 教 师</u></b></p><p>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p><p>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u>第五章 教育教学</u></b></p><p>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p><p>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p><p>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b style="color: rgb(57, 181, 74);"><u>第七章 法律责任</u></b></p><p>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p><p>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p><p>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b style="font-size: 15px; color: rgb(237, 35, 8);">◆想要详细了解更为全面的法律条款,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p> <p>  关爱孩子,就是关爱人生,关爱孩子,就是关注未来。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履行《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人人争做优秀家长,为国家为社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让我们的每个孩子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p> <p>文字编辑:孙慧珍 宋佳 王群 蔡胜男</p><p>图片资料:裴大美 马园园 刘然然</p><p>资料审核:官磊 孙盼盼</p>

适龄儿童

义务教育

少年

义务教育法

教育

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接受

学校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