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文明实践】多伦四中在第23届推普周致家长的一封信

涅槃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多伦四中第23届推普周致家长的一封信</p><p>尊敬的家长朋友们:</p><p>&nbsp;&nbsp; 您好!又一个醉人的金秋如约而至,我们迎来了第2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9月14日至9月20日。</p><p> 今年的推普主题是:同讲普通话,携手进小康。</p><p>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在这一重要历史节点,我们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大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推普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作用,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大力提高普通话普及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提供坚强助力,以坚定的决心和信心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良好基础。</p><p> 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繁荣昌盛,得益于人类的智慧,人类智慧的发展则得益于语言。语言是一个民族的声音,从大处讲,推广普通话,说好普通话,是我们祖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几千年来,汉语竖播千秋,横传万里,忠实地记录了人类进步的脚印、文明的历程,她是我们中华文化的根、中华文化的载体、中华历史的见证;从小处说,它是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与人沟通交流的需要。因此,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对于全面提高素质,陶冶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p><p>&nbsp;&nbsp; 我校是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一直以来,学校也在不断为广大师生创设文明、规范的普通话语言环境。我们衷心希望您的孩子回到家里也能享受到文明、优雅语言氛围,请您与我们一起,将祖国悠久而美好的语言带到您的家里,创设更好的语言生活环境,借此机会,我们向各位家长发出如下倡议:&nbsp;</p><p> 1. 积极参加9月14日第2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觉依法守法,做普通话和规范字的使用者、示范者和宣传者。</p><p> 2. 在学习、生活过程中,家长与孩子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家长与教师之间彼此的交流都使用普通话,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p><p> 3. 语言交际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口语发音,并且能和周围的人相互督促,积极地纠正普通话的发音,使规范用语成为一种自觉行为。</p><p> 4. 尽量坚持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为城市形象的塑造,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尽一份力量。</p><p> 5.在家尽量营造说普通话的语言环境,为鼓励孩子说好普通话做力所能力的努力。</p><p> 6.对不规范的语言文字行为要予以指正,自觉做推普宣传员。</p><p>&nbsp;&nbsp;&nbsp; 讲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这是每个中国人的责任;用好规范字,从你我做起,这是每个中国人的使命。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互相监督,互相鼓励积极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p><p> 第一章总则</p><p>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p><p>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p><p>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p><p>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p><p>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p><p> 第六条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p><p>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p><p>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p><p>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p><p> 第二章使用</p><p>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p>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p>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p><p> 第十一条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p><p>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p><p>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p><p>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p><p>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p><p>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p><p>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p><p>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p><p>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p><p> (三)招牌、广告用字;</p><p>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p><p>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p><p>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p><p>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p><p>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p><p>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p><p>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p><p>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p><p>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p><p> (一)文物古迹;</p><p>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p><p>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p><p>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p><p>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p><p>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p><p> 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lt;汉语拼音方案&gt;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p><p>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p><p>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p><p>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p><p>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p><p>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p><p> 第三章监督</p><p> 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p><p>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p><p>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p><p>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p><p>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p><p>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p><p>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p><p>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p><p>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p><p>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p><p> 第四章附则</p><p>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p><p>&nbs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