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宪法》第四十六条:</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b>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b>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第十一条:</b>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b>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p> <p> <b style="color: rgb(237, 35, 8);">第五十九条:</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b>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第六十条:</b>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第六十二条:</b>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b>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p> <p><b style="color: rgb(237, 35,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b>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