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1支撑相互保险组织的文化与观念基础</p><p>国际合作与相互组织联盟(ICMIF)多次强调指出,相互制与股份制保险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奉行的价值观是成员团结、平等互助、多方参与、互信共治,它主导了相互保险组织的一切运作逻辑。从历史上看,相互制在西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基督教文化中“关爱”、“奉献”、“分享”与“互助”等观念。学者对英国历史上行会组织的研究也表明,行会组织最初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宗教和社会的需求,此后才演变为贸易行会和手工艺人行会。相互保险组织的运作、尤其是设立初期的运作大量依托于成员提供自愿无偿服务,以降低经营成本。相互保险组织的 “同舟共济”,意味着在成员平等、共治的基础上追求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不论亲疏、老幼、贫富。这种价值观直至企业文化的无形约束,也是域外相互保险组织应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一个重要工具。</p><p>相形之下,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传统中华文化相对缺乏众生平等、互爱互助等观念。历史上,我国的乡村社会是以血缘、家族为中心构筑民间互助网络。近年来快速进入城镇化与工业社会,传统的互助网络基本瓦解,但在日趋原子化的个人之间建立新的合作、互助、奉献的社会关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从我国目前合作社组织的低迷、慈善组织的运作混乱中可见一斑。“徒法不足以自行”。当我国在法律规则层面引入相互保险后,这种组织形式的有效运作更需要依赖于具体执行法律规则的个人,个人行为则最终受制于观念的影响。</p> <p>02保险姓“金”的诱惑</p><p>域外相互保险公司兴起于十八世纪中后期,致力于发展保障类核心产品,金融属性并不突出。此后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相互保险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基因也决定了其相较于股份公司经营更为保守稳健,恪守保险主业,追求长期服务于成员保障需求的发展目标。虽然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因资产运用而进入资本市场,但目的是给投保人创造更坚实的营运基础而非掌控金融资源。</p><p>相形之下,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短,且迅速跨越了保障类核心产品大规模覆盖的历史阶段而进入储蓄类、投资类产品主导的阶段。体量巨大的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长袖善舞,呼风唤雨。近年来,险资举牌不断,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万能险产品快速募集大量短期资金,以实现杠杆收购目的,引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对立,2016年的宝万之争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保险姓“保”还是姓“金”成为目前我国保险业本身面临的重大选择。</p><p>在此背景下,如何让刚刚萌芽的相互保险组织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避免受到激进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行为模式之误导,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过去两年间各路社会资本对设立相互保险公司趋之若鹜,很难说不是看重了“保险”这块金融牌照以及大规模吸收资金的能力,以便借道进入资本市场。若任由具有强烈营利导向、以资本市场为目标的主体和资金主导相互保险组织,就会完全偏离我国引入相互保险组织的初衷。</p> <h1><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107, 110, 108); color: rgb(255, 255, 255);">03</span><span style="color: inherit; font-size: 18px;">“内部人控制”缺陷的放大</span></h1><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域外实践表明,由于没有股东,相互组织在公司治理上缺乏股份公司特有的制约机制,容易形成顽固的内部人控制。换言之,相互保险企业的特殊所有权结构在消除了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同时,也使得另一种组织成本——被保险人作为成员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凸显出来,这已成为公认的相互保险组织的治理难题。在我国,监管者传统上习惯以“股东”为抓手,相互保险企业没有股东,其治理风险就更显突出。</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即使相互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它也受制于公司规模的影响。对于小型、地域性的相互保险公司,尚可以期待由投保人来亲自参与;但对于大型的,或者投保人人数众多且地域分散的相互公司而言,投保人实际上很难介入公司事务的决策。大型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落在董事会及管理层身上,其内部组织与治理结构与股份保险公司已经区别不大,但“内部人控制”问题更为严重。首先,在市场竞争中,为了提高决策效率,相互保险组织的权限越发向经营者集中;“经营者支配”的色彩越浓,投保人对于其所有人的身份的认知也越淡薄。其次,由于相互保险组织不进入资本市场融资,资本市场无法发挥控制权争夺的功能,难以对经营不善的管理者施加惩罚。最后,保险业前置付费的方式将投保人锁定在保险合同中,使其很难以自由退出的方式应对管理者的不当行为。这样一来,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层极易处于一种自我任命、永久存续的状态。</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域外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主要途径,除强化相互保险组织的价值观与理念外,就是对董事施加信义义务并辅以司法的事后追责。在我国,公司法也是舶来品,尚缺乏董事信义义务的实践基础。因此,相互保险组织“内部人控制”问题未来在我国恐怕会更加严重。</p><p><br></p> <p>04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机遇与挑战</p><p>互助保险是一个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项目,人群越大越能为成员提供预期可靠的保障。从这个角度看,相互保险重回中国大陆的时点恰逢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这既是机遇,又意味着巨大的挑战。互联互通、无远弗届的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保险业的获客成本与展业成本,为风险同质人群迅速聚集并进行自我风险管理提供了巨大便利。首批试点的两家相互保险组织——信美人寿与众惠财产——都强调其业务将依托IT技术,体现互联网“多、快、好、省”四方面的优势。然而,建基于互联网的相互保险也可能因受众分散、彼此陌生、信息高度不对称等特点而放大传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且滋生出新的道德风险。</p><p>这与国外相互保险在初始发展阶段的特征形成强烈对比。在域外,相互保险组织的自然演进路径,通常表现为特定行业、特定地区中具有同质风险的成员聚集成社,由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由于具有地域或行业上的同一性,投保人彼此熟悉或了解,便于互相监督从而减少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也有利于控制相互保险组织在企业治理与业务承做方面的风险。传统相互保险组织的一些业务特征,如保费课赋制或追征制(assessment plan),正是从成员人数不多、熟悉彼此间的财产状况或行为特征这一前提出发的,它迄今仍然是域外一些小型相互保险组织的运作模式。这种小而专的相互保险业态降低了缺乏大群体基数带来的风险,减弱了施加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近年来,域外新设的相互保险公司主要集中于医疗责任险等行业,往往采取行业自保公司的形式,表面看起来成员有限,不利于分散风险,但通过筛选入社成员以减少逆向选择的风险以及组织内的监督等手段,可以弥补分散不足带来的缺憾。我国之前相互保险试点的项目都集中于特定地区内的农业险,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对相互制本身特点与优势的依赖。</p><p>由此来看,互联网给我国相互保险带来的迅猛发展机遇,也伴随着丧失传统相互保险组织自然优势的代价。这也意味着,互联网时代发展起来的相互保险可能需要承受更严格的监管,包括保险精算、准备金、人员资质以及偿付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目前,保监会主要通过严格控制相互保险试点规模、澄清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之区别等途径,减小互联网因素对我国起步中的相互保险可能造成的困扰。</p> <p>05结语</p><p>2015~2017年见证了我国引入相互保险在立法与实践层面的突破性进展;一度野蛮生长的网络互助行业也开始进入自我规范与净化阶段。或许,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两句诗——“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可以描述当前保险业态的新气象。</p><p>当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也表明,一项法律制度可以快速移植,但嫁接支撑制度有效运行的理念与文化的移植却并非易事。就相互制而言,尽管《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点办法》为相互保险组织在我国的设立与经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真正让国人深刻认识到相互制与股份制之区别并确立与相互制逻辑相适应的观念,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互联网时代对起步阶段的相互保险也是利弊互现。从这个角度看,近期开业的第一家相互保险社仅仅是相互制这一古老但活力常新的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落地生根的第一步,未来相互制的规范运营与健康发展还需要监管层、业界以及民众各方的悉心呵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