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p><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本案原告,我现作最后陈述。</p><p> 2020年2月25日将成为我个人这一生中的一个最难忘的日子之一,该日中午12:30左右,我在窝甘线 24km+500m 处经历了一场生死之旅——本案被告驾驶的小面包车,将与其同向的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飞二十多米远。事故发生后,我被120急救车拉到望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在此之时,被告却悄然溜走,不知所踪。第二天,我躺在医院病床上,浑身疼痛。直到天安保险公司派人前来我处调查事故情况,才知道被告联系方式。通过反复电话介催,被告才在其老婆及另一名亲属陪同下于上午将近11:00 来到我所在的病房,被告不仅未垫付一分钱医药费,在我病房待了不足5分钟即蛮横地将其老婆拽走。其行为令人发指!与我同病房的另两位病友及其家属均对被告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谴责,纷纷愤怒摇头!从那时起,被告再无有到医院对本人进行过探视,未垫付过一分钱医药费,更谈不上对本人进行照料护理。被告对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给我造成的身体损害和精神创伤毫无愧疚之心!</p><p> 尊敬的法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五千年文化浸润着一代又一代的先人创建了优良的道德传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有效地维护着我们国家的社会和谐与安定。</p><p> 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要求法律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p><p> 被告操冯应在本次交通事故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丧失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泯灭了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基本良知!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公俗良序。</p><p> 综上所述,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和我个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尊敬的法官依据事实,对被告操冯应恶劣的无德行径,一、法庭给予其严厉谴责和训诫;二、依据法律,最大化判处被告操冯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担负的款项份额,使其明白:制造一起交通事故之后,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通过保险赔付一赔了之的!</p><p> 再次请求尊敬的法官依法依规,秉公执法,判如所请!</p><p> 此致望江县人民法院高士法庭 </p><p> 原告人 刘向阳</p><p> 2020.08.27</p>